《基本法》的全面教育
《基本法》的全面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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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為香港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總研究主任方舟

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訪港3天,行程的重頭戲之一,是周四上午到灣仔會展出席《基本法》研討會,發表題為「在國家憲法及《基本法》下,香港作為國家特別行政區的角色及使命」的主題演講。這個題目看似「基本」,但當中出現兩遍的「國家」,卻含着深意地回應了中央眼中,香港出現的一些對《基本法》的誤解。

港人對《基本法》存有誤解

這些誤解主要有三點。第一點是很多香港人都以為《基本法》就是香港的「憲法」,或稱其為「小憲法」。然而,《基本法》正確來說是香港的憲制性文件,要說到「憲法」,一個國家只有一部《憲法》,對於香港而言,《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的憲制性法律。所以,李飛主任在演講中說清楚,國家《憲法》是香港《基本法》的根和源,沒有國家的《憲法》,就沒有《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憲法是根本和最權威的法律依據。

第二點是有人指出香港在高度自治下,想怎樣就怎樣。首先,香港與中央的權力關係是「授權」,而非「分權」的概念。即是權力自回歸後歸於中央政府,然後中央政府將權力「授權」予特區政府,去執行管治香港特區的職責。故此,剩餘權力不歸香港,而是屬於中央政府,或用10年前人大前委員長吳邦國的說法︰「中央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多少權,特別行政區就有多少權。」

真正的高度自治

最後一點,就是認為國防、外交事務外,其他的都不關中央政府事。事實是,國防、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負責,但邏輯上不表示其他範疇中央政府沒有角色。例如,行政方面,行政長官要得到中央政府的「任命」;立法方面,立法會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這些都是白紙黑字地寫在《基本法》之上,大家可多加研讀。

李飛主任說,高度自治指香港依法行使《基本法》權力,從來沒有脫離《基本法》的高度自治,沒有所謂自決、獨立權利,這才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真正含義。這次演講,正好示範了一次《基本法》的全面教育。

原文轉載自《都市日報》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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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港人講地圖片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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