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零容忍態度 遏止港獨行為
以零容忍態度 遏止港獨行為

香港向被國際公認為打擊貪污的模範,其中一個成功因素在於我們對貪一直「零容忍」。筆者到現在還清楚記得,廉政公署在70年代成立後不久,一名郵差因送遞郵件後收了市民10元,結果被廉署起訴;事件當時引起社會極大迴響,不少意見都批評廉署不應該浪費時間在這些「蚊型」貪污案。時任廉政專員隨即嚴正回應,強調廉署對打擊貪污採取「零容忍」態度,不管貪污行為有多「蚊型」也不能視若無睹,自此市民在接受公共服務時再也不需要向公職人員提供「小費」。

特首早已警剔「港獨」言行

曾在廉署任職多年,筆者認為我們同樣應該以「零容忍」手法對抗正在蔓延的「港獨」行為。早在兩年前,行政長官梁振英發表《施政報告》時,已經警剔香港大學學生會濫用所謂的「出版自由」,透過出版學生會刊物《學苑》宣揚「港獨」概念。當時不少人批評特首遏制「言論自由」,又認為我們對有關言論應較寬鬆,因為有關概念得不到公眾支持,相信很快就會自行「消失」。可惜兩年過去,幾名支持自決(自決為名,港獨為實)的「港獨」人士竟能在立法會選舉地區直選中獲勝,而香港大學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甚至公開倡議「港獨」份子與非法「疆獨」份子合作。

筆者認為,「港獨」風潮之所以在港日漸盛行,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我們過去處理「播獨」行為或事件時太過「寬容」。如果社會的法治不彰,人們還怎會遵守法律?舉個例,近日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因向特首擲玻璃杯被判囚兩周,激進派支持者還辯稱控罪是「政治檢控」,完全無視法治;另一邊廂,社會亦有聲音質疑有關佔中等暴亂、暴力的罪行判刑過輕,失去阻嚇犯罪的作用。事實上,策動違法佔中行動的主事者至今似乎仍未被落案起訴,這問題值得社會深思。

梁頌恆、游蕙禎宣誓言詞侮辱 或抱持「犯事無後果」的心態

對待「違法抗爭」、「港獨」行為普遍寬鬆,間接鼓勵「犯罪無後果」心態。兩名候任立法會議員、「青年新政」的梁頌恆和游蕙禎竟然在莊嚴且具法律約束力的宣誓儀式上侮辱國家和民族,既偏離規定的誓詞,還疑似以粗口去侮辱國家,以及使用日本侮辱華人的「支那」去形容「中國」。此外,兩人又在宣誓時展示「香港不是中國」的橫額,他們充滿冒犯和侮辱的言行被全球華人強烈譴責,亦應喪失成為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擁護《基本法》的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當特區政府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立法會主席在法律上是否有權讓梁、游二人再宣誓時,整個非建制派陣營以及其友好媒體,向政府展開「全方位」的攻擊。他們不但沒有批評二人在早前的兩次宣誓極可恥言行,更企圖轉移市民視線,強指政府提出法律程序破壞「三權分立」。當中令人極失望的,是涂謹申作為泛民派最資深的立法會議員,竟然將如此冒犯、侮辱的宣誓行為,形容為「以輕鬆、幽默的方式宣誓」,還「硬撐」二人行為可以接受;這些偏頗的評論出自一個資深議員、律師之口,簡直匪夷所思。很想問涂議員,倘若市民在法庭宣誓作為證人時,是否可以在誓詞加入粗言侮辱法官,會有何後果?相信肯定馬上被判為藐視法庭,立刻收監吧?

政府提出司法覆核 有充足法律依據

儘管香港是實行「權力分治」的特別行政區,這並不代表立法機關是絕對獨立、不受制衡。倘若政府認為立法會或者立法會主席的決定違法、超出權力,最適合的解決方法就是把問題交予法庭,讓法庭作出公正裁決。前立法會議員兼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湯家驊亦明確指出,有關案件是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提出,希望裁定二人是否有意拒絕或忽略誓詞。如果真有其事,就要考慮應否取消其議員資格。很明顯,這是一個法律問題而非政治事件或有關於「權力分治」的問題。事實上,法院受理有關司法覆核,也基於法庭認為政府提出的法律理據足夠,需要受理。

以「零容忍」態度遏止「分離」主義

面對日益嚴重的港獨問題,筆者認為,政府以至社會大眾都應該對「港獨」、「分離」主義採取「零容忍」的態度,否則社會只會陷入危機和動蕩。為防歪風蔓延,立法會也應該以「零容忍」態度對待有關言行,不能讓10月19日會議上可恥的場面再現。例如當日另一「自決派」議員鄭松泰,在暫停會議期間將建制派議員桌上的國旗、區旗倒轉;對於一個香港理工大學教師作出如此不負責任及侮辱的行為,筆者實在難以置信,有關行為亦可能觸犯《國旗及國徽條例》和《區旗及區徽條例》。但當時立法會主席只要求鄭松泰離開會議廳,鄭松泰竟仍然違反主席裁決繼續搗亂,而立法會主席又容忍此等卑劣行為,如此下去只會助長歪風,使相關議員日後更加肆無忌憚。

另一邊廂,「長毛」梁國雄當日在建制派議員準備向傳媒發表言論時,竟然無禮地阻止建制派受訪,又把午餐肉掉向建制派議員面上,涉嫌干犯刑事罪行普通襲擊罪。筆者認為,立法會主席面對種種疑似罪行,應該即時報警讓警方作出調查,處理手法就如黃毓民向特首擲玻璃杯的案件一樣。事實上,在立法會觸犯刑事罪行同樣不能免責,法庭判決黃毓民罪成就是最佳例子,但前提是立法會主席必須採取行動,不再縱容相關行為。

筆者認為,立法會將來必須採取的法則(Rule of Thumb)是:「在立法會內任何違法及肢體暴力行為都不能享有特權為所欲為,必須依法立即向執法部門報告,讓執法部門作出調查,以正視聽,彰顯法治」。若不能如此,立法會肯定永無寧日,像台灣立法院出現「全武行」的醜態亦可能很快在香港上演!

原圖:TVB截圖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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