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司法覆核就要思考杜絕濫用
尊重司法覆核就要思考杜絕濫用

任何一個立意良好的制度,一旦被人濫用,也會造成惡果。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上周出席一個活動致辭時,直言「如果法律上有一個範疇需要紀律,那就是要規範司法覆核的申請」。烈顯倫身為香港資深法官,又在法律教育方面貢獻良多,一個在法律界如此有分量的人也忍不住要說說近年香港司法覆核出現的問題,可見情况令人擔憂。

烈顯倫言論的重點在於司法覆核並不是用作挑戰政府政策的手段,法庭是處理法律的地方,不是辯論政策的場所。這番話聽起來,有點耳熟。回顧一下,不難發現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早在2006年、2007年的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時,提到「法庭並不能就現代社會所面對的任何一項政治、社會及經濟問題提供解決方案,更不可以就這些問題提供萬應良方」,「市民須倚賴政治過程來謀求解決這些問題的合宜可行方案」。其後,又在2013年重申「法庭不是解決政治問題的地方」。乍看之下,烈顯倫及李國能的言論,似乎是一般常識,何以兩位法律界殿堂級人物,都要將如此「常識」宣之於口?原因正是近年香港司法覆核的情况,已超出大家一般所理解的「常識」。

過去幾年,大家不時聽到一些利用「司法覆核」針對政府政策的例子。遠一點的有2010年,正在施工的港珠澳大橋遇到東涌一位婆婆就其環評報告提出司法覆核,工程被迫停工,幾經波折後,政府雖然上訴得直,但工程已被拖延,工程成本亦因此增加約65 億元。當中更令人痛心的是,提出司法覆核的那位婆婆,其後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她本來無意打官司,是「其他人」叫她打官司,事後心裏感到很不安樂。

近一點的有今年3月,學聯前常委梁麗幗就政改諮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以挑戰人大「8.31」決定及「政改五部曲」,要求法院頒令禁止政改諮詢繼續進行。

然而,在三權分立的制度下,司法機關不能干預立法機關,香港法院根本無從去覆核一個全國性立法機關作出的決定,結果當然是拒絕受理。

利用作政治宣傳工具

以上兩個例子只是冰山一角,但見微知著,大家可以看到這些「司法覆核」的個案背後都牽涉某一些政治力量的參與,而這些政治力量,當中不乏有法律知識的人士。例如港珠澳大橋的個案中,其中某些協助提出司法覆核的人士是政黨黨員,而當時這些政黨亦被質疑在事件中「提供法律意見」。至於申請政改諮詢司法覆核的梁麗幗,當時正在港大修讀法律。這些人都懂得如何利用「司法制度」的一分一寸,作為達到其政治目的的政治工具。

這些「政治化司法覆核」的另一共通點,多數是「搞完一輪」後,最後似乎什麼都沒有改變。大家可能奇怪,既然什麼都沒有改變,一開始為何又要大費周章?所謂「沒有改變」,是在法律角度而言,這些個案有些政府被判勝訴,有些甚至法院一開始也不接納。然而,從政治角度而言,這類司法覆核個案每每可以得到傳媒關注,有關政治人物可藉此作為平台,宣揚其政治主張,甚至將自己打造成為對抗政權的英雄,政治效果確實不小。這亦可解釋了,為何參與其中的政治人物,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早知這些個案能夠勝訴的機會不大,為何仍會願意去搞場「政治秀」。司法覆核作為政治伎倆,某些人食髓知味,無所不用其極。2011年至2013年,入稟司法覆核並獲得許可的宗數,由103宗躍升至182宗。面對這個「不正常」的數字,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亦不諱言認為近年的確有人間中濫用司法覆核。

誠然,司法覆核作為本港司法系統的一部分,的確扮演着重要的監察角色。任何制度設計之初,都是本着良好意願,但久而久之,有人利用制度的漏洞去鑽空子,可能會使制度扭曲,得不償失。目前司法覆核的最大漏洞在於申請成本太低,即使現時法官判下懲罰性的訟費,但由於原訟人可以申請法援,原訟人就不會因此受損。一些人為了私利,不惜騎劫司法覆核制度,反正最後社會代價就等社會大眾去「埋單」。

如何杜絕濫用,填補灰色地帶,是大家必須認真思考的問題。很多人提到司法制度時,都喜歡以英國為榜樣。英國於2013年時推出司法覆核制度的改革諮詢,以針對一些沒有意義的司法覆核申請。的確,英國在完善司法制度的步伐上,比香港更為「先進」,這點值得學習。

「死局」邏輯與佔中如出一轍

隨着社會發展,堵塞制度漏洞是完善司法制度的應有之義。正因為香港作為法治社會,認同司法覆核的重要角色,就更有必要積極撥亂返正。李國能多年來的「循循善誘」不果,直至烈顯倫近日「一言激起千層浪」,真正重視司法制度的人,都會慎重處理政治與司法系統之間的界線,慎防司法淪為政治工具。有反對者說司法覆核是作為對抗政權的最後手段,當中邏輯與去年的「佔中」如出一轍,先製造一個「死局」的假象,然後「無可奈何」地做場「政治秀」,將市民趕上戰場,要大家一同付出代價。說穿了,就是將法律作為政治鬥爭工具的伎倆。這些人,如果真的尊重司法制度,請聽聽李國能與烈顯倫兩位法官的忠告。

(文章僅代表個人立場)

原文轉載自《明報》 2015年12月9日

原圖:bastillepost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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