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DSC看破欠基金漏洞
從DSC看破欠基金漏洞

 

本文作者為立法會議員郭偉強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設立,是讓僱員在僱主無力償還拖欠工資、代通知金及遣散費時,可申請特惠款項「補數」,避免無辜的僱員賠了夫人又折兵。破欠基金委員會報告顯示,基金今年首八個月已接獲2872宗申請,其中包括康文署圖書館前外判商泰匯410個申請及直銷傢俬電器連鎖店德爾斯(DSC)結業383名員工的申請。筆者作為勞工界立法會議員,亦參與協助員工們申請基金款項,當中對「破欠」的制度不完善,體會甚深。

目前,「破欠」特惠款項僅包括未獲支付的工資,以及按《僱傭條例》賦予但遭拖欠的未放年假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代通知金及遣散費。然而在處理DSC員工的案件中,僱員於例假日加班的情況普遍,可是一直以補假形式處理。現在公司倒閉人去樓空,欠下的加班工時理應被視作欠薪一部分,可是勞工處卻指因過去不是以補薪形式處理,因此員工的加班費不獲「破欠」保障,DSC有員工被欠20多日例假,涉及工資逾一萬元,員工的血汗錢就此付諸流水。因此筆者認為當局有需要檢討及擴大《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有關特惠款項的涵蓋範圍。

與此同時,筆者深刻體會到員工申領破欠的進度,很大程度取決於僱主是否採取合作的態度,特別是自願執行清盤及發放員工欠薪記錄。例如泰匯員工由公司3月停止營業起,由於僱主未有自行清盤,員工須繞圈申請法援,啟動清盤程序,前前後後等了5個月,第一批員工才獲發放款項。到了DSC,僱主自願執行清盤,加上勞福局因應我們的施壓,壓縮審批程序,DSC員工才可在較短時間內取得特惠款項。

「破欠」雖然為僱員提供保障,但由於過去曾被不良僱主濫用,使基金由回歸後至2003及04年持續虧損。可是自從提高商業登記證徵費及實施欠薪刑事法後,濫用個案數量減少,令基金累積盈餘達40億5320萬元新高。筆者認為在資源充裕的情況下,應考慮增強「破欠」的保障範圍,避免僱員在面對失業的困境時,同時面對被「破欠」扣薪的雙重打擊。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2015年11月11日

原圖:bastillepost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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