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制度特殊 並非三權分立
香港制度特殊 並非三權分立

自從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早前發表了「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的言論後,新聞界幾乎每天也圍繞着這議題,從不同角度去分析及報道。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亦發出聲明說明法律界的觀點。香港的政治制度和其結構再度引起市民關注。

核心價值被蠶食了

今年,《基本法》經已頒布了二十五年,可是香港社會中依然有很多人對《基本法》的條文,持有不同意見。究竟這是因為港人未有深入了解《基本法》的內容,還是如社會上部分人所說的,香港的核心價值被「蠶食」了呢?

根據一九九○年四月四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序言之中,指出了「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以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說明《基本法》是中國憲法的一部分,是一部為了配合「一國兩制」而制訂的法律。

在《基本法》下,港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制度可以獲得保障,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均有明確規定。

《基本法》共分九章,一百六十條條例,其中提及特區政府政治體制的第四章則有六個小節,包括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等,敍述了特首和各個機關的職責和權限。對於特首是否有「超然」的地位,我認為這或許是張主任為了凸顯行政長官的不同而使用的用詞,但在《基本法》之中,特首顯然並不是一般的行政機關官員,而是有着可以解散立法會、獲中央授權代表處理香港的對外事務,以及任免公職人員權力的中央「代理人」。

《基本法》保障了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但究竟「三權分立」的意念又是從何而來呢?回歸以前,香港的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均彼此制衡和合作,根據英國《普通法》,當中亦有提及「Separation of powers(權力分立)」的用詞,但是,原來英國只有權力分立,並無奉行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

取人之長補己之短

香港在作為英國殖民地期間,港督由英國委任。而英國的法官均由首相或司法大臣提名,並且由君主(女王)任命,這正好說明英國並不是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以此推論,香港在回歸之前,又怎會是一個三權分立的地區呢?而回歸以後,中國沒有這種政策,因此香港在回歸後更不可能奉行三權分立制度了。

香港回歸十八年,香港的優勢就是面向國際,背靠祖國,除了有獨立又完善的法治制度,亦能夠同時行使英國《普通法》和中國憲法《基本法》的條文。因此,香港現時的法治體制不能夠只看《普通法》,而忽略《基本法》,更加不可只重視《基本法》,而漠視《中國憲法》。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者的「權力分立」的確在《普通法》之中有提及,但這並非香港的政治體制。有些法律界的朋友翻查本港曾經提及「Separation of powers(權力分立)」用詞的案件所見,亦說明了香港的權力分立不可與美國和澳洲這些聯邦制度國家奉行的三權分立制度相提並論。因此,我們不可以斷章取義,只看到「超然」二字,便以為香港司法獨立不再,反而應該更全面和深入地去了解香港所擁有的特殊地位、特殊政策和法治體制,取人之長,補己之短,創立香港獨特和適合香港情況的制度。

原文轉載自《東方日報》2015年9月25日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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