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文章】行政主導的來源及新要求
【獨家文章】行政主導的來源及新要求

行政主導是《基本法》立法者們設計特區政治體制時遵循的重要原則,並可以從《基本法》的多個條文推導出來。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行政主導不是《基本法》立法者們的發明創造,而是保留或吸收了香港回歸前原有制度中的一些有效元素並加以改進。


港英時代(1841-1997)的總督是英王在香港的最高代表,集行政、立法、司法、軍事大權於一身,權力過大。在行政權力方面,總督擁有行政局和立法局的組織權,並兼任兩局的主席。在立法權力方面,總督是立法權的實際執掌者,立法局不過是港督的立法諮詢機構。


《基本法》的立法者們充分考慮了這種舊行政主導體制的不合理性,按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精神,在確立行政主導體制的同時加以合理改進。從而設計了一套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獨特政治體制--行政長官負責制,即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與立法既相制約又相配合。舉例來說,《基本法》既規定了行政主導權,如政府提案優先處理,議員提案受限(如不涉及財政、公共開支)等,又規定了立法對行政的制約權,主要表現在:一是立法會對行政長官,在特定條件下有權提出彈劾或迫之辭職。二是行政機關包括行政長官對立法機關負責,包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須經立法會批准,等。這種規定,當然體現了香港回歸後的民主進步。


然而,香港當時的反動派為了爭奪管政權,不斷混淆視聽,試圖將香港的憲制架構為美國式的「三權分立」,以此否認行政長官及政府的領導地位,旨在削弱政府的施政能力。他們不斷抹黑行政主導體制,將其等同於「特首獨裁」或「行政權不受監督」。他們利用立法會平台進行無理阻撓,為反對而反對,使政府施政艱難,無法有效實踐「行政主導」。更有甚者,他們試圖通過立法會捆綁選舉,顛覆香港政府。


《港區國安法》實施、「愛國者治港」落實以及選舉制度改革,為香港由亂及治,並邁向由治及興奠定了扎實的基礎,也為全面落實行政主導體制和實現高效治理創造了條件。


在這種背景下,仍然要把握好行政與立法之間的配合與制約關係。立法會主席李慧琼說過:香港落實了「愛國者治港」原則,立法會不會再出現惡意拉布的情況,現在要解決的是如何把握好支持、配合、監督和促進四個關鍵字,做到支援政府不缺位,監督政府不越位。這可能是對「配合與制約」的最佳解讀。


現在中央強調行政主導,當然也對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行政長官及政府要發揚主動擔當的精神,提升依法治理效能。治理效能概念是中國式國家治理的最新理論成果。在香港,就是指在「愛國者治港」原則下,全面強化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體制,優化管治架構,提升決策效率與執行力。其中的關鍵是要提升依法治理的能動性,改革不合理的制度,優化行之有效的制度;提升政府部門的協同作戰能力,杜絕各自為政的局面。其次是重點落實國家「十五五」規劃及香港與內地融合發展,行政長官要運用好行政主導體制,制定好「香港五年規劃」。規劃的內容可能涉及許多方面,但核心點仍然是「持續改善民生和鞏固香港優勢及競爭力」。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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