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文章】大灣區立法之良好開端
【獨家文章】大灣區立法之良好開端

2024年9月4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正式印發《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粵港澳大灣區專項立法計劃(2024—2027年)》(《計劃》)。有文章認為,此《計劃》有三大特色:一是首創「專項立法計劃」形式,打破行政區域限制,首次以大灣區整體作為立法單元;二是採取「共性立法+個性條款」設計,在統一框架下預留港澳制度銜接介面;三是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大灣區建設實際需求靈活增補立法專案。特別是《軌道交通條例》將探索「一地立法、三地互認」機制,為跨境基建管理提供範本。筆者認同這幾個結論,但認為還可以進一步探討。


《計劃》彰顯了廣東省有計劃、有步驟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立法的決心與行動,值得香港與澳門對照學習與行動。


按照《計劃》,2024年制定的《廣東省促進港澳青年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就業創業條例》《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進口港澳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條例》已出台。2025年制定《廣東省促進粵港澳氣象合作發展條例》《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軌道交通條例》;2026年擬制定《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商事調解條例》《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人工智能產業合作發展促進條例》;2027年擬制定《廣東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律師業合作條例》《廣東省實施粵港澳大灣區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保障條例》。


從目前情況看,現有立法已經體現出《計劃》所要求的在核心制度設計上科學合理、切實可行,在法規條文上明確具體、嚴謹規範,增強立法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促進港澳青年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就業創業條例》(《創業條例》)就是為港澳青年在內地就業提供了充分法律保障的典範。例如,《創業條例》列明:省和內地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粵港澳大灣區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需要,結合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發展開發就業崗位,支持港澳青年來本地就業。推進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報考內地九市公務員工作。支援內地九市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公開招聘港澳青年。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報名參加支教、支農、支醫和幫扶鄉村振興等服務專案。支持內地九市招收港澳青年博士進入博士後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探索與香港、澳門相關機構合作開展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培養工作。


當然,廣東省專門針對大灣區的立法仍然存在可以繼續討論的空間。首先,這只是廣東省的單向立法行為,離三地統一立法,或對三地有統一效力的立法有距離。鑑於粵港澳大灣區存在「一國兩制三法域」的情況,不少學者已經建議由中央統籌立法。粵港澳三地部門應當一起研究由中央統籌立法的建議事項。


其次,《計劃》指出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將以香港、澳門、大灣區內地九市在開放合作、交流互鑑、共同發展中的實際問題、具體問題為導向推進立法。但是,筆者尚未看到《計劃》如何回應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於2023年發布的《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下稱《前海總規》)中提出的有關對接或銜接香港規則制度的指引。未來立法理應考慮這方面的具體內容,例如,「港資港法港仲裁」在灣區內地城市實行就是一個範例。


圖片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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