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終於有下文,法庭裁定他三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和「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俗語說:「自作孽,不可活」,黎智英假借人權、民主和自由之名,公然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實在是罪有應得、罪不可赦。
香港回歸以來,中央政府既堅持「一國」,亦尊重「兩制」。當時的反對派不僅可以堂而皇之存在,更可以參政議政。然而,這些反對派並不滿足當時的狀況,他們心甘情願充當外國勢力代理人,為了爭奪香港的管治權而無所不用其極,成為名副其實破壞「一國兩制」的反中亂港分子。
黎智英被稱為反中亂港的幕後總指揮之一不是空穴來風。他利用香港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做了許多壞事。他長期利用旗下媒體《蘋果日報》肆意製造社會矛盾、挑撥社會對立,煽動仇恨、美化暴力,同時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招引外部干預。這些證明了他甘願充當外國勢力「馬前卒」,走上了危害國家安全的不歸之路。黎智英敢於「出頭」擔任幕後總指揮,主要是以為有境外勢力撐腰而狂妄自大,更是錯誤估計形勢,對中央政府的克制視而不見,鐵了心做西方敵對勢力的代理人。但是,「多行不義必自斃」,現在黎智英已經被定罪,也必然要為其違法犯罪付出沉重代價。
黎智英案從正式開審到現在法槌落下,西方國家政客反應強烈,紛紛要求放人。英美及歐盟都先後提出無理指責,美國國會議員更提倡制裁參與此案的法官、控方和相關官員。西方國家政客如此咄咄逼人,干預他國內政,是其侵略和霸權本性使然。西方國家過去欺淩中國,是因為中國衰落;現在圍剿中國,是因為怕中國變強。有學者指出:美國統治階層長期有一種戰略思維,即不能容許有同級數的競爭者(peer competitor)出現。面對中國的崛起,這種思維迅速成為美國高層的主識,認為一定要將中國壓下去,不能讓中國超前。由此可以理解為什麼西方國家政客一定會利用黎智英案大肆炒作和打壓。
然而,此次法庭判決,已經展現香港司法機構秉持司法獨立精神,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兼顧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其判決有理有據,公開透明,有力回擊了西方國家政客的抹黑與打壓。
黎智英案也再次告誡一些媒體,無論是新聞自由、還是言論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3款亦規定,言論自由權的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只要這種限制是依法規定並且確有必要。可見,只要言論與表達自由超出了法律的底線,尤其是超出了《港區國安法》的底線,就必然要被追究法律責任。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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