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講晒:賣國者,雖遠必究!//
政府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流竄英國而被本港法庭下令通緝的潛逃人士,包括羅冠聰、蒙兆達、劉祖廸、鄭文傑、霍嘉誌和蔡明達等6人,實施多項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和「撤銷特區護照」等,措施已即時生效,而這些措施不單對上述6人有效,任何人涉及以金錢或其他利益資助上述6人,都要負上法律責任。
羅冠聰和劉祖廸等人,在特區政府將有關措施刊憲後,還在社交網頁上反擊,指撤銷特區護照對他們沒有作用,紛稱自己已交回特區護照,或手持英國發出的BNO護照,但各人都不敢多談「禁止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這項「斷財路」重招。
訂閱6人網上頻道即違法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出,要當局已要求各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根據法例執行措施,任何人士無論以任何平台向這些指明潛逃者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都是違反禁令,最多可判監七年,這意味著銀行已即時凍結了上述各人的戶口。而所有人士網上訂閱節目或其他方式,捐款予上述6人,都干犯了有關禁令,甚至6人的家屬或親友,直接或透過第三方向他們提供資金,即使是發送「新年利是」,也屬違法。
海外訂閱難消數碼足跡
或許有人認為,在海外付費訂閱羅冠聰等人的頻道,不受禁令限制,但數碼足跡難於消除,這些在海外甚或在英國以資金贊助過上述6人的港人,有朝一日回流香港,或回港探親的話,隨時會被逮捕追究。而一些以月費或年費方式,訂閱上述6名通緝犯節目的人士,於6月12日禁令生效之後,仍未能取消訂閱收回訂金的追隨者,也不易洗脫罪責,正是一人犯罪拖累街坊。
禁令措施已產生了一定程度的震懾力,令海外港人停止資助羅冠聰等人,斷絕他們的資金鏈。其實《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尚有多項法律工具可懲罰違法人士,特區政府今次的只選取了其中的六項,還有更辣的懲罰措施未有使出。即使是離開了香港,移居了英國的港人,知法守法才是明智之舉,撐逃通緝犯以身試法,必須承擔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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