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風波】涉尖沙咀警署外暴動 7被告判監36至45個月 法官林偉權:需對犯罪者當頭棒喝!
【反修例風波】涉尖沙咀警署外暴動 7被告判監36至45個月 法官林偉權:需對犯罪者當頭棒喝!

2019年8月11日,尖沙咀警署外的彌敦道一帶有大批示威者集結,向警署投擲汽油彈,令一名在警署內的警員下肢燒傷。7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法官林偉權今(28日)在區域法院判處暴動罪成的7名被告監禁36個月至45個月,另一名暴動罪脫的被告,因管有兩支鐳射筆被判監11個月。


6名被告分別為馬孝文(27歲,社工)、吳柏熹(24歲,學生)、譚煒誠(26歲,馬會職員)、楊梓信(25歲,無業)、陳振華(32歲,地盤技工)、陳嘉(35歲,電腦技術員),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中陳嘉另因管有以水和芥末混合而成的噴劑,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告林祖童(24歲,兼職員工)則被裁定暴動罪脫,但因管有兩支鐳射筆,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另外一名同案被告鄭智健(25歲,冷氣技工)早在審訊前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兩罪。


林官指,暴動罪成被告明知涉案該段彌敦道發生示威,蓄意到場及留下去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意圖成為暴動人群的一份子,藉此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即使自己沒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屬參與暴動。


林官指出,香港是法治社會,絕不容許如此暴力行為發生,需對犯罪者當頭棒喝,亦需判處阻嚇性刑罰。林官認為如果沒有不積極的支持者鼓勵施暴者,施暴者勢單力薄,便不會那麼明目張膽地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雖然施暴者刑責較重,但支持者的刑責也不會輕。涉案暴動持續近1小時,事件令一名警員燒傷雙腿,現已完全康復。


有被告表示,案件等候3年多才處理完畢,期間令被告倍感壓力,但林官表示不認同,並指法庭工作繁重,控辯雙方多項爭拗令審訊變得冗長,被告等人犯法但選擇不認罪或遲認罪,造成時間流逝,實難怪人。


林官指吳柏熹、譚煒誠、陳振華在審訊中作出偽辯,除了沒有案底外沒有額外扣減刑期理由,判處3人監禁45個月。馬孝文、楊梓信及陳嘉則因沒有出庭自辯及同意大部分案情而獲額外扣減1個月,馬孝文及楊梓信被判監禁44個月,陳嘉另因患有克隆氏症(慢性腸道發炎和潰瘍)而獲額外扣減3個月,但因管有以水和芥末混合而成的噴劑,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另被判監禁4個月,即陳嘉兩罪共判監42個月。


早在審訊前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兩罪的鄭智健,經酌情減刑後被判監禁36個月。另外暴動罪脫、因管有兩支鐳射筆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的林祖童,則被判囚11個月。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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