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私隱】港台前編導蔡玉玲車牌查冊虛假陳述罪成 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保障私隱】港台前編導蔡玉玲車牌查冊虛假陳述罪成 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港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前年透過車牌查冊,製作節目《7.21誰主真相》報道元朗「721」事件,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罪名成立,罰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其後提出上訴,今(7日)早遭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官考究涉案《道路交通條例》的立法意圖,認為其目的是出於「道路交通的規管」、「車輛與道路的使用」及其他相關目的而制訂,均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故查冊資料只可用於交通及運輸事宜相關用途。李官又指,運輸署署方備存資料涉及車主個人私隱,法庭詮釋時應顧及保障私隱的法律,由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對政府具約束力,故署方作為資料使用者有法定責任遵從,保障車主私隱權屬當局必要考慮,沒有責任便利資訊流通和促進新聞自由。因此,李官指,公眾人士查冊權利並非絕對,條文內「須」字眼並非強制性,署方有權拒絕查冊申請。


李官續指,蔡玉玲申請查冊時所作陳述會左右署方決定是否批准申請,屬重要考慮因素。對於上訴方指蔡玉玲發現「721」當日涉案車輛疑運載武器,用作犯罪工具,故有合理原因了解車主身份去報道,查冊與交通有關,李官反駁說法過於牽強,不合情理。李官最後指,查冊時提交聲明內容明顯清晰,用途只限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及其他相關事宜,而蔡玉玲則查冊用以偵查報道,良好動機並非辯護理由,終駁回上訴。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港台節目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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