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陣去年元旦發起「釋放政治犯」汽車巡遊行動,其間前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和社民連成員曾健成放了一個白色氣球,下方掛有寫上「釋放政治犯」的直幡。李卓人否認各一項在受管制空域放氣球的票控以及阻差辦公罪,案件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裁判官葉啓亮裁定本案表證成立,李卓人選擇不自辯或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2月15日裁決。
李卓人(64歲)現因六四集會案及其他案件服刑中,他否認在2021年1月1日在香港金鐘立法會道,與曾健成在本地受管制的空域放飛一個氣球,而該氣球超過兩米,及在同時同地阻礙高級督察鍾廷森依法執勤。曾早前已承認放飛氣球罪,被罰款2500元。
鍾廷森作供時稱,當日下午約4時15分接報添馬公園附近有團體集會,並從公園3號觀景台見曾健成手持一個體積超過2米的氣球連橫額,該位置鄰近中環碼頭及直升機航線,對公眾構成危險,遂上前給予警告。之後二人收起橫額,先後步往立法會道東面行人道,他發出第二次警告,李卓人手持繩尾,另一名男子則將橫額及繩尾的另一端交給曾健成。
鍾廷森又提到,李卓人曾對記者說「一陣放氣球,記得影埋『煲底』(立法會綜合大樓地下示威區之俗稱)」。在其第三次警告時,李卓人張開雙手,曾健成則在後放飛氣球。鍾廷森打算伸手取回氣球但不果,只能扯到部分直幡。
控方在結案陳詞時重申,按本案情況,即使手持氣球,氣球離開地面已屬放飛及觸犯法例,連繫氣球的繩索及直幡並不包括在內。辯方反駁指,該氣球以繩索繫緊,不算已被放飛。而警方一直只警告不要放飛它,沒有提及不可拿著它。
至於阻差辦公罪,辯方不爭議李曾出手阻擋鍾,但他之所以如此做,是希望換取時間跟對方理論,以阻止氣球被沒收,故其有合理辯解。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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