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上訴】20歲青年藏鐳射筆被判入更生中心 不服定罪上訴失敗
【駁回上訴】20歲青年藏鐳射筆被判入更生中心 不服定罪上訴失敗

兩名青年於2019年11月「大三罷」示威期間,在屯門青賢街一個露天停車場被制服,身上被搜出鐳射筆,其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27歲售貨員譚俊賢及20歲男生甄振嵐分別被判囚5個月及入更生中心。其中甄振嵐不服定罪上訴,今日在高等法院被駁回。法官張慧玲指,雖然被告是在距離示威現場4分鐘的路程被捕,但他在當時當地管有鐳射筆,唯一合理推論是他擬以此作攻擊性武器傷害他人,故「展望未來的管有意圖」的元素並不適用。


控方的案情指,案發當日,30名示威者在杯渡路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集結,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以鐳射筆照射,約20人在屯門鄉事會路近仁政街一帶叫囂及築路障,未幾警方帶隊掃蕩。被告被制服並被搜出一支鐳射筆。原審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時指,約10名身穿深色衣服的人士跑入青賢街,亦帶同勞工手套、口罩、生理鹽水等物品,必然打算參與示威。


上訴方援引案例,爭議控罪所列的時間及地點針對被告在該時該地的管有意圖,而集結在此前已發生,因此不能用作定罪基礎,極其量只能用於推論被告打算參與之後的示威。張官裁決時指,案發當時香港有嚴重擾亂秩序的行為,被告即時處於逃跑期間,但不代表示威活動已完全結束,明顯擬以鐳射筆作攻擊性武器,有傷害他人的意圖。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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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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