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張劍虹羅偉光等被控與黎智英等人串謀請求外國實施制裁 龔靜儀:倘《蘋果日報》被定罪、停刊是正確可行做法
【港區國安法】張劍虹羅偉光等被控與黎智英等人串謀請求外國實施制裁 龔靜儀:倘《蘋果日報》被定罪、停刊是正確可行做法

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及《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及《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警方國安處控以涉嫌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張劍虹的代表律師表示,今早收到大批文件,需時索取指示,將會有擔保申請,但理解會被反對。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認為,倘一旦罪成後,法庭仍容許《蘋果》繼續出版,僅以罰款了事,便不能彰顯國安法的威力。


控罪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及羅偉光,於去年7月1日至今年4月3日期間,在香港與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至於同樣被捕的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及動新聞平台總監張志偉,昨晚獲准保釋,今早亦到法庭旁聽。


龔靜儀接受《星島日報》訪問時指出,涉案的文章自2019年開始,至今歷時起碼有一年多, 涉案文章數量之多,令控罪性質變得更加嚴重。她又指《蘋果日報》有網上版,那些涉及要求外國制裁中國和香港的文章,即使在2020年7月1日前被放上網,但如國安法生效之後,並沒有即時在網上被移除,該些文章仍會觸犯《港區國安法》。


對於《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同樣被警方國安處發出檢控書,龔靜儀稱,該3家公司不是個人,不能判監,按照《港區國安法》第三十一(二)條要求其停刊,才令定罪有足夠阻嚇力,是最正確及唯一可行的做法,否則,將來其他傳媒有機會將違國安法視為促銷成本的一部分,而有樣學樣,視國安法如無物。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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