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睇真啲】15宗反修例案刑罰覆核 律政司全得直
【新聞睇真啲】15宗反修例案刑罰覆核 律政司全得直

反修例風波自去年《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後開始退潮,與違法示威相關的案件陸續在法庭審訊,如今已有不少被告罪成,需承擔法律後果。對於法庭處理反修例案件時,出現判刑過輕的個案,律政司都會提出覆核刑罰。去年律政司合共提出了17宗覆核刑罰申請,按年上升了3倍;其中16宗案件都與反修例示威及暴力罪行有關,當中15宗案件已審結,律政司全部得直!犯法就要承擔相應的刑責,違法者別再心存僥倖、幻想。

 

15宗成功覆核的案中,不少涉案被告都頗為年輕,案發時甚至只得14、15歲。不過即使犯罪者是年輕人,但是當涉及嚴重罪行或嚴重犯罪情節,其個人背景或年輕亦非輕判的理由,以下就是部分的案例:

 

判刑應顧及懲罰及阻嚇

 

兩名分別14歲的男童及女童,於前年11月18日, 被控於佐敦加士居道一帶參與暴動,兩被告於少年法庭承認較輕的非法集結罪,各被判12個月兒童保護令,獲撤銷控罪及不留案底。其後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提出覆核,上訴庭亦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到兩被告在案中的角色,犯下原則性錯誤,而且兒童保護令不具懲罰及阻嚇元素,因此改判兩人非法集結罪成,分別判感化一年及80小時社會服務令,且需要留下案底。

 

一名15歲男生於去年1月在元朗街頭擲3枚汽油彈,其後承認縱火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被輕判18月感化令;而當時原審裁判官水佳麗曾形容被告為「優秀嘅細路」更引起社會爭議。上訴庭處理此案的覆核刑罰申請時,直指縱火罪是嚴重罪行,非禁閉式刑罰不足反映案件的嚴重性及被告刑責,原審裁判官過分考慮給予更生機會,但忽略被告犯案動機及潛在危險等,最終改判被告入勞教中心。

 

上訴庭指襲警罪性質嚴重  

 

還有另一名15 歲男生,前年10月於屯門以鎚襲擊一名「速龍小隊」警員,被裁定襲警罪成,判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在覆核刑罰聆訊中指出,涉案的鎚屬殺傷力武器,而襲警罪一般量刑起點為即時監禁,判感化令低估了案件嚴重性。上訴庭認為判刑明顯過輕,原審裁判官犯下原則錯誤,改被告判入更生中心。還有兩名分別22歲及25歲男子,去年元旦日於旺角山東街襲警,罪成被判囚3個月,上訴庭認為襲警罪性質嚴重,並考慮到兩名被告在案中的角色,其行為可能會鼓動其他在場人士,遂判兩人至監禁10個月。

 

最新的一宗個案,被告為16歲男生,他於去年5月與其他人衝入沙田新城市廣場一間飲品店破壞,承認一項刑事毀壞罪,被判囚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本月18日處理此案的覆核刑罰申請,裁定律政司一方得直,被告需要還押至4月12日重新判刑。

 

刑罰覆核是法治一部分,律政司有責任就不恰當的判刑提出覆核。如果大家不想負刑責,與期寄望法庭能給予輕判,應該一開始就不應以身試法!


圖片來源: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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