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法官真言】理大暴動渠口助人逃離、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判囚44個月、法官鄭念慈:須嚴懲罔顧法紀人士​!

//參與暴動、協助罪犯逃走,​呢啲罪行不容輕饒!支持法官依法裁決!//


2019年11月大批示威者佔領理工大學,有人營救校內示威者,其中首宗「家長車」案件中,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從校內爬渠而出,受審時被加控並裁定暴動罪成,另有7人在理大附近駕車兜截接載出逃示威者被控,早前全部承認或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法官鄭念慈在區域法院就暴動罪判處鄭錦滿監禁44個月,妨礙司法公正罪,則判處其餘7人監禁7至13個月。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判刑前提到,同一事件暴動罪中分別有同級法官以4年半及2年量刑,自己會用以參考,又引用「12港人」廖子文案妨礙司法公正罪18個月量刑比較,而本案情節較輕,但眾被告案發時夥同犯案,屬加刑因素。


鄭官判刑指,香港是法治社會、和平安寧的社區,不容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人員,須避免事件再出現,否則要付出慘痛代價,故須嚴懲罔顧法紀的人士。又指理大暴動規模不少、人數極多,不少人使用殺傷力強大的汽油彈,遂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鄭錦滿同意大部分案情,判處監禁44個月。


鄭官續指,其他被告協助罪犯逃走,對象顯然是理大內暴動人士,一旦得逞對方便可以逍遙法外。但無論助人爬出渠口或義載,犯案沒有複雜計劃或持續性,被告不認識其他人,沒有獲益,重犯機會低,遂各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惟眾人夥同犯案,加刑2個月。鄭官基於各被告沒有前科及同意大部分案情各減刑1至2個月,判處其餘7被告監禁7至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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