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35+初選案】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戴耀廷對法律認識深、認罪反映對於成功脫罪無信心、不設陪審團安排合情合理且適當

//作為港大前法律系副教授、熟悉法律嘅戴耀廷選擇認罪,有咩考量?係咪博減刑?聽聽執業大律師龔靜儀點分析。//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說:戴耀廷對於打這單案可以成功脫罪沒有什麼信心,以及想爭取最大的減刑折扣,所以第一時間可以通知法庭決定認罪,就在法庭表明他這個意念了。


參與前年「35+初選」的47名泛民人士,去年2月底被控以《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當中提出「攬炒十步」、被被視為事件主要組織者的戴耀廷等29人認罪。案件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判刑,下月分批進行管理聆訊,其餘18名被告則不認罪。作為港大前法律系副教授、熟悉法律的戴耀廷選擇認罪,有什麼考量?是否博減刑?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這樣分析:在刑事案件中判刑準則,你越早決定認罪,也通知法庭你會認罪,你所得到的減刑折扣是會越大的。高等法院原訟庭案件,如果在初級偵訊的階段已經通知法庭,他們打算認罪的話,會得到三分之一的減刑折扣。因為上得高等法院的控罪通常比較嚴重,會預計一定起碼過了七年監禁才會上高等法院,刑期會相對較長的。變成那三分之一的減刑折扣其實很重要很大,很多被告都很識得計數,尤其是他們有自己的律師代表。


她表示,有無得打這件事都很關鍵性,好似戴耀廷本身是法律學者,他對法律的認識比一般被告深。他自己有律師團隊給意見、有研究,對於這單案有無得打心知肚明。所以他既然選擇認罪可以反映出來,他和他的律師看過單案,勝算應該不高的。


據了解,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去信被告,指出案件涉及涉外因素,不設陪審團審理。龔靜儀以法例解釋有關安排是合情合理。


她說: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列明對高等法院原訟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訴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司長可以基於有一些因素,發出一些證書。相關訴訟毋須在設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這些情況包括什麼呢?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證陪審員或者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看近日的報道說林定國司長基於一些原因,指示違法初選案不需要陪審團,例如會否有涉外因素,涉外因素的原因都是包括在香港國安法第46條。所以林司長根據這一條,去行使他的權利都是合情合理且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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