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法官真言】披露廉署受查人身份、林卓廷三罪成判監4個月、葉啟亮:做過廉署不等於不會犯法!

//林卓廷以為自己曾任職廉署就大晒,龍門任佢搬?聽聽裁判官葉啟亮點樣駁斥林卓廷嘅歪理!//


因泛民「35+初選」案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正被還押的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早前再涉嫌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三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一名受廉署調查的警司身份,即游乃強。林卓廷否認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經審訊後今日(2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4個月,為首度因案入獄。


早前辯方在審訊時曾指,林卓廷在記者會提及的內容不受《防止賄賂條例》所限,基於公眾利益而披露有合理辯解,控方則質疑,被告披露游乃強受查與公眾安全無關,並指妨礙廉署調查進度。法庭只須作出事實裁斷,即被告披露訊息,而非作為有否合理辯解。


曾任職廉署調查員的被告林卓廷,選擇親自作求情陳詞,他形容自己一直循規蹈矩、不做壞事。有幸在廉署聲譽卓著時任職,一同守護廉潔,至2011年獲邀重返民主黨,毅然放棄安穩仕途。


裁判官葉啟亮今日裁決時指,控方先前已強調,立法原意是保障受查人聲譽,被告如此做會直接或間接使游乃強得知自己受查,最終或會導致有人銷毀證據,令公眾利益受損。裁判官又同意控方指,被告在三次記者會上猛烈批評警方執法不足,已清晰表達對警方執法方面的不滿,根本毋須額外披露游乃強受廉署調查。


葉官又認為,就被告是否有合理辯解,法庭只須考慮披露有否涉及公眾安全與利益,不會考慮7.21是否重大的社會事件,及事件是否涉公眾利益。葉官指出,被告不但有機會影響廉署調查效率,最終可能引伸的後果是貪污問題更嚴重,不法之徒會更肆無忌憚;又稱他雖然有任職廉署的背景,不等於不會干犯罪行。裁判官最後裁定被告林卓廷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罪名成立,就每項控罪均被判監4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被告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獲批准於等候期間以現金5000元保釋,但他因為另涉初選案而須繼續還押監房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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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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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cellent
    • 龙一吟
      龙一吟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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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太輕!
      • +85298****49
        +85298****49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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