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警方執法,仲要襲警,大家點睇今次判刑?//
2019年8月25日,有市民發起於荃葵青區遊行,大約有一萬人參與,隨後有示威者於荃灣堵路。51歲被告田安妹走到警方防線前下跪,其後上前推開男警及拳打女警臉部。被告承認兩項襲警罪及一項阻差辦公罪,日前被判入獄3個月。
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事發當日發生縱火等暴力行為,受影響地點分散各處,警方需派遣大量人手處理。本案嚴重之處在於被告的行為,令本已繁忙的警員需分薄人手處理,加上案發時社會對立,群眾情緒激烈,不能低估潛在風險。雖然被告當時身邊不算多人,但現今通訊發達,容易招來更多人到場,可令情況急轉直下,後果難以想像。
對於辯方指本案對被告造成心理陰影,羅官認為當時暴力衝突頻生,警方發射催淚彈及作出拘捕應屬意料之內,被告仍然選擇參與其中,拒絕接納為減刑因素。羅官又指,被告起初跪地,其後上前阻擋警員去路,也未有理會警員的多次警告喝止,步步進逼地衝向警員,屬挑釁行為。考慮到被告認罪及案件延誤逾兩年,判被告入獄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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