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評則鳴】律政司完善上訴機制 陳文敏為反而反有怪論?
【筆評則鳴】律政司完善上訴機制 陳文敏為反而反有怪論?

為了真切維護國家安全,香港有責任不斷完善自身的法律制度,除了經常提及的《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以及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確保在香港沒有完整執業資格的海外大律師,獲批參與《港區國安法》審訊前,必須接受適切的國安審核之外,律政司近日亦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容許控方在那些於高等法院由三名指定法官審理的國安法案件中,以「案件呈述」(appeal by way of case stated)上訴。簡而來說,亦即在被告獲判無罪後,上訴庭可以推翻被告無罪裁決,甚至頒令重審。


陳文敏又有奇談怪論


有關建議一出,個人立場一向備受關注的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現任客席教授、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又立刻有奇談怪論,聲稱現時由三個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的案件,若法官們錯誤理解法律而判被告無罪,控方已可就法律原則上訴、不一定介入裁決,「係唔係國安法被告就一定要入罪,先無漏洞呢?」嘩,說得有關修訂一旦通過後,一眾國安疑犯就必然會入罪似的,但思考能力稍為正常的人都知道,這明顯不是事實,陳文敏作為香港唯一一位名譽資深大律師,為何會有此想法呢?


在此,容許我簡單解釋一下今次律政司建議修例的原因。之前亦提到,今次建議修例,全因根據現行法律,高等法院原訟庭審訊判被告無罪後,控方只能就法律爭議提出上訴,無法發還重審。而有此安排的理由,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接受傳媒訪問時解釋得很清楚,全因英國法律一般尊重陪審團為終局裁決,故原訟庭審訊過去不設案件呈述。而現時上訴庭,是可以處理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案件的呈述上訴,上訴庭可選擇維持原判、推翻裁決及發還重審,甚至可直接將被告定罪。


控方無法就陪審團判決上訴


簡單一點去解釋,一直以來,高等法院原訟庭都負責審理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販運大量危險藥物及複雜的商業詐騙等。案件通常由一名原訟法庭法官連同由七人(或由法官下令增至九人)組成的陪審團在公開法庭進行審訊。自從《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亦成為嚴重刑事罪行的一類,有可能會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處理。


但大家都應該清楚,基於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為保障陪審員及家人人身安全,以及設立陪審團有可能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等理由,由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的案件,可能會不設陪審團,而是由三名高等法院指定法官審理,有此情況下,若果控方不能就法官的無罪判決上訴,試問那怎樣稱得上是公義呢?真正的司法公義,在我而言,是控方和辯方在公平的條件下,都可以提出上訴,並由上級法院根據法例和法律觀點去處理爭議,律政司今次的建議,毫無疑問都只是確保司法公義妥為執行。


陳文敏疑似對《國安法》充滿偏見


至於陳文敏質疑「係唔係國安法被告就一定要入罪,先無漏洞呢?」,這種說法明顯是誤導。我想請教陳文敏,何以見得容許控方向上訴庭上訴,就代表「國安法被告一定入罪」?在香港,何時出現過控方向上訴庭上訴,就必定可以成功推翻原審的判決?陳文敏說的是哪一個地方的司法制度,我不知道,但至少肯定不是香港的制度,今日不是,將來亦肯定不是。在我看來,陳文敏的批評,某程度上是「反射式」反對,或許在他心裡,所有被控以違反《港區國安法》的人都不應被判有罪,故此才會有上述的評論,否則我實在是想不到,堂堂一個名譽資深大律師,為何會有此等奇談怪論。


律政司在相關諮詢文件中說得非常好,指控方不能推翻高院原訟庭在國安案件的無罪裁決是「反常」及「漏洞」,又強調新建議不影響原訟庭的陪審團案件,也不影響「一罪不兩審」原則。老實說,過去高院採用陪審團的刑事審訊,當陪審團裁決無罪後,控方基本上無法推翻無罪裁決,只能就法律爭議向上級法院上訴;對於這種「傳統」,本人認為其實亦有改革空間,不過這已是題外話。總括而言,《港區國安法》對香港而言始終是「新法」,與香港本地法律仍然需要有磨合的空間,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的頭等大事,香港確是有責任完善自身法律體系,以配合《港區國安法》在香港可以順利及完整地執行。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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