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既然違法 當然要拆
【鐵筆錚錚】既然違法 當然要拆

又是夏博義?!筆者近日看新聞,見到身兼大律師公會主席的資深大狀夏博義,又幫人「打官司」,上次,就代表並無爆眼的「爆眼女」;今次,又是誰能請得動夏博義出手?原來,是法輪功。


了解這單案,要稍稍追溯至2013年。簡單而言,食環署當年在一次執法行動中,沒收法輪功未經批准在政府土地擺放的展品,並檢控兩名法輪功學員,其後涉案人士提出司法覆核,獲原訟庭裁定勝訴,但上訴庭於2019改判政府上訴得直。及至今年5月13日,法輪功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但負責審理的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以及非常任法官鄧國楨,就即場裁定駁回申請。


涉及示威就「不能管」?!


事實上,《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有明文規定,任何人未經准許,不得在政府土地張貼招貼或海報。但據報夏博義提出的上訴理據之一,就認為該條例「並不適用於規管示威橫額」;只要「人與橫額」同時出現就構成示威,應受法律保障云云。那麼筆者想問,若此理成立,以後是否只要有人以示威名義或者政治理由,就可以隨意佔地阻街?誠如法官李義所質疑,是否一旦涉及示威題材的橫額,署方均要撒手不管;代表政府的資深大狀余若海亦反駁,示威權利並非絕對,若沒任何規管,「可以想像不同團體,會為爭奪最佳橫額展示位置而爭執」。


法庭日前頒下的書面理由中亦明確指出,「法律上有很多事例規定,實施一項行為需要事先獲得許可,否則將構成刑事犯罪」;即使橫額有人看管,也並不能將其「與無人看管的橫幅、標語、海報或塗鴉」視為不同類別;每天在同一地點展示法輪功橫額,即使在夜間拆除,也無疑屬於法令所針對的惡作劇。


筆者認為,有些道理其實很淺顯,展品又好、橫額又好,未經申請未經批准,就不能隨意擺放懸掛;既然違法,當然就要沒收清拆,不可能因為任何人出於政治理由或者要示威,就可以「想點就點」、漠視法律。正如大家都知道,有些從政者或者政客有時都會隨意擺街站、掛文宣,若然不合法不守規,政府部門一樣會執法,其實都是同一道理。否則,還要法律何用?


政治理由不是「大嗮」


說回今次案件,從本質上看,如果法輪功有些示威物品無申請就擺街或者懸掛,本身就是違規行為;換個角度,客觀效果上,如果有人隨意「阻街」都無責任、無執法,合理嗎?此風若長,筆者相信好可能就會出現如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所講的「周街爭地盤」掛宣傳品情況。


最後,筆者還想講句,本案最「有趣」的地方,是大家又見到夏博義「幫人打官司」,是否又一次讓人看清他的「政治傾向」?不過審案結果說明,在法理法規面前,不是掛著政治旗幟就「大嗮」的!


原圖:大公文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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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1140204
    1140204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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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趕走夏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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