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客挑戰的是法律!
政客挑戰的是法律!

反對派政客因為8.18、8.31未經批准集結案被判監(包括緩刑),不論係本地反對派政客以至外國勢力,都衝出嚟為一眾「犯罪」被告喊冤,講到政客「因自由」而違法無問題咁;近日,又有媒體報道,指美國《華爾街日報》日前發表評論文章,形容「8.18案」中包括《壹傳媒》黎智英等九人係因為公開挑戰中央而被判囚,呼籲美國政府游說中國政府釋放黎智英,又稱香港示威者應獲發諾貝爾和平獎云云,令律政司司鄭若驊都發信回應。囍雨認為,呢班政客唔係因為「挑戰中央而被判囚」,而係佢哋挑戰法律,就要承擔罪責,係咁多!

 

外國勢力不尊重法治

 

根據鄭若驊嘅回應,有關案件嘅主審法官做法完全依照應有程序,並批評相關評論影射法官喺受壓下作出裁決,係唔尊重法治嘅行為,與負責任嘅傳媒工作不相稱。值得留意嘅係,鄭若驊指出,市民嘅權利同自由受《基本法》保障,獲得政府尊重,但並非絕對及毫無制約,2005年時終審法院已經裁決《公安條例》合憲。換句話說,自由並非毫無制約,而遊行、集會嘅自由,係受到法例約束,而今次案件所涉嘅法例已經被法庭裁定合憲,一眾政客犯法就係犯法,無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

 

在外媒以至外國勢力而言,黎智英等政客犯法,外媒等千方百計搵「理由」去撐反對派被告,但囍雨要指出,佢哋喺言行上挑戰港府以至中央,係一回事;佢哋嘅行為挑戰到現行法律,警方要執法,律政司要檢控,法庭要將佢哋定罪,係另一回事。如果政客犯法可以有「免死金牌」,咁好明顯係對法治嘅一種衝擊甚至侮辱。以被「打壓」嘅角度去睇呢單案,如果係被「打壓」嘅話,咁點解案中又會有被告認罪,而唔係抗辯到底呢?

 

應是獲發「破壞獎」吧?

 

至於《華爾街日報》稱香港示威者應獲發諾貝爾和平獎,囍雨真心懷疑,香港示威者「成分複雜」,有和理非,有勇武派,後者即係打砸搶燒、殺人放火果一批,美媒指應該攞和平獎嘅香港示威者,係咪包括後者?如果暴力破壞社會都應該獲獎,囍雨又想問,咁喺美國衝擊國會嘅示威者,係咪都有資格獲提名甚至獲獎?喺美國衝擊嘅示威者被貶低,而喺香港嘅示威者就被「英雄化」,呢個係咩邏輯、玩法?

 

坦白講,犯法就係犯法,違反法律嘅反對派政客,就算得到外國勢力或外媒「加持」,甚至「合理化」佢哋嘅行為,一樣改變唔到佢哋破壞法治嘅所作所為;囍雨只能夠講,以前反對派政客或者覺得自己有「特權」,但經歷過反修例運動,整個社會都明白,面對反對派政客,必須嚴正執法,以免令其他人覺得有人可以「因政治之名」而違法。 

  

圖片來源: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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