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朗昇打算上訴至終院,大家點睇?//
香港記者協會前主席陳朗昇2022年9月在旺角採訪期間,拒絕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5天。他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今日(29日)駁回其上訴及維持原判,陳朗昇須即時入獄服刑。代表大律師指陳擬上訴至終院,王官指示下周一(6月1日)中午前提交上訴申請及存檔動議通知書。
案發於2022年9月7日,陳朗昇以網媒「Channel C」記者身份,赴旺角奶路臣街麥花臣場館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立案法團大會。他在場外被便衣警員截查,女警要求他出示身份證,陳朗昇多次要求對方先表明身份,最終被到場增援的警員拘捕,控以「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案件於2023年5月開審,同年9月經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監禁5天。
陳朗昇一方在上訴時提出爭議,指《警隊條例》賦予警員權力截停有關人士,但沒有授權警員要求被截停人士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又指案中警員截停陳的理由多次補充或更改,反映警員不可信。王官並不同意上訴方的論點,指《警隊條例》有列明警察可「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語句連貫及絕不含糊,無論如何解讀都是清楚賦權警察可截停並檢查該人的身份證。
王官又指,假如條文真的如同上訴方所指,只是為了讓警察可截停有關人士,以便行使《公安條例》或《入境條例》下的權力,條文大可明確列出,上訴方說法等同將沒有出現的字詞硬生生地塞進條文內。
對於上訴方提出即時監禁5天是刑罰過重,王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因陳朗昇缺乏真誠悔意而沒有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沒有犯法律錯誤,因為真誠悔意是接受社會服務令的先決條件,加上控罪是例外罪行,故緩刑不適用,原審裁判官只能判處監禁,而5天刑期亦非明顯過重。王官最終駁回陳朗昇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原本保釋在外的陳須即時入獄。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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