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背棄特區的權利
沒有背棄特區的權利

政府公布關於公職人員嘅修例安排,反對派「例牌」反對,有啲話「未審停職」唔合理,有啲就話負面清單唔清晰云云。囍雨睇到,曾經要求外國實施制裁香港法案嘅公民黨,出咗份「政府密謀DQ區議員 剝奪港人政治權利」聲明,提出「五大點」質疑,包括涉違例嘅議員「自動暫停職務」有違「無罪推定」原則等等。囍雨反而想問下公民黨,如果有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係咪仲要俾佢繼續出任公職,直至法庭有判決為止呢?如果出咗亂子,邊個負責?


反對派議員「權利優先」?


對於公民黨嘅「聲明」,囍雨就唔喺度一一詳列喇,但有一啲論點,囍雨認為絕對值得商榷。例如公民黨提到「一旦律政司司長尋求法庭宣告該議員喪失議席,有關議員即時自動暫停職務,直至法庭作出最終判決。公民黨認為,此條文明顯違反香港奉行的,『無罪推定』原則」,其實,政府修例嘅建議,係喺國家安全同議員利益之間取個平衡;如果有議員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即時取消其議員資格,有人未必服氣,但如果等到法庭作出判決先算,又可能令特區以至國家安全受損,喺兩者之間,先停職、再等待法庭處理,囍雨覺得係最公道做法。


至於公民黨提到「在法例生效後,曾在去年立法會選舉被取消參選資格的四名區議員會立刻喪失區議員資格;公民黨必須指出,此番言論反映《條例草案》具追溯力」,囍雨又想指出,呢度除咗涉及追溯力問題,仲涉及出任公職人員或議員嘅一致性問題,相關議員喺舊年參選立法會選舉嘅時候已經被認為不具參選資格,咁喺法律生效後,俾相關政客繼續做議員,係咪即係明知有人不符資格,但出於政治理由都要繼續俾佢做議員呢?


有一點囍雨特別想評論,就係公民黨稱「《條例草案》中所謂『負面行為列表』全無客觀準繩,行政機關能以之亂扣帽子,羅織罪狀,達致政治篩選」,囍雨睇返個清單,其實唔少列表嘅內容都客觀清晰,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擁有並行使主權」、「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等等,唔好講法官,相信一般人都能夠分辨到;如果公民黨認為唔夠「客觀準繩」嘅,放心,仲有法庭把關,除非公民黨連法庭都唔信啦!


公民黨叫外國制裁算甚麼?


最後,請容許囍雨喺度舉一個例子,公民黨幾位前立法會議員,曾經聯署去信美國,要求美國實施制裁香港嘅法案,公民黨領導層可唔可以回應下,呢啲行為算唔算「危害國家安全」?囍雨有時真係唔明白,要求公職人員愛自己國家、唔串通外國,呢啲義務過分咩? 


原圖:rthk、公民黨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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