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行無常】跨越太平洋的政治黑手
【諸行無常】跨越太平洋的政治黑手

大家看國際新聞,不時會聽到不少國家(包括中國在內)會批評和抵制美國的「長臂管轄」。其實,所謂「長臂管轄權」,是存在於美國民事訴訟中的一個概念,原本專門用以處理身處美國不同州份的原告與被告間法律管轄權問題,不過在霸權思維主導下,美國的「長臂」越伸越長、越管越寬,長到足以跨過太平洋,粗暴干涉中國內政和插手香港事務。

 

中央決定在香港實施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似乎踩痛美國政客的神經,美國參議院日前一致表決通過所謂《香港自治法案》(Hong Kong Autonomy Act)。據報道,法案將容許美國「制裁限制香港自治的人士和企業」,還可以「制裁」與他們有生意來往的銀行等。有份提出「法案」的政客就聲言,就是要「向北京發出明確訊息,損害香港自治會有代價」云云。筆者預料,「法案」最終會在眾議院通過、總統特朗普簽署下生效,沒有太大懸念;問題是,美國這樣做,於情於理於法,哪一點講得通?!

 

香港沒有「自治」 只有高度自治

 

首先,「法案」名稱已經非常過分。何謂「香港自治」?!香港從來沒有「自治」或「完全自治」,只有高度自治;高度自治不等於「完全自治」,何況《基本法》早就清楚言明,涉及國防、外交的事務,屬於中央事權,現在中國政府在香港維護自己的國家安全,明顯就是中央政府權責所在,全世界包括美國自己皆如是,有何問題?!

 

再者,就算「港區國安法」正式實行,「一國兩制」無變過、《基本法》其他內容無影響,高度自治依然是高度自治,甚至說到執法,除了只有極少數、極特殊的案件才出動「國家隊」之外,其他一般案件依然是由特區的執法機關、法庭法官處理,美國政客有何理據指摘中央「損害」香港的「自治」呢?再進一步,維護國家安全,沒影響過《基本法》保障的港人所有合法權利,沒影響過《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的各項人權,政客又憑什麼指摘中央「破壞香港自由」?!

 

美國至少廿條國安法都未嫌多

 

更重要的一點,美國自己都有至少廿條維護自己國家安全的法律,還有嚴刑對付疑犯、有重罪重罰對付危害國安者,為何中國就不能在自己的特區、自己國家的領土上,定一條維護自己國家安全的法律?美國政客與其反對,筆者認為,倒不如好好反省下,到底是什麼人和香港的攬炒派、「港獨」勢力內外勾結,逼得中央不得不出手?筆者奉勸一句,美國的政客要耍政治,是一回事,但凡事都該有底線,拿香港當棋子對付中國,只怕到頭來,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原圖: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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