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控違法人士 = 追殺、打壓?
檢控違法人士 = 追殺、打壓?

自從幾年前興起一陣「違法達義」嘅歪風,盲反派人士每一次被檢控,基本上都會話自己畀人「政治檢控」、「政治打壓」,好似犯咗法都唔應該告佢哋咁款。今日,囍雨睇新聞報道,見到《生果報》有一篇文章話政府年耗1,200萬「追殺」社運人士,稱政府為咗打壓社運人士,喺2017/18年度用咗近1,200萬元起訴社運人士。囍雨對呢種新聞實在充滿疑問,而家係有人涉嫌違法政府依法辦事喎,呢啲叫「追殺」、「打壓」?即係有政治理由而犯法就唔駛找數架?


檢控違法人士 政府應有之義


睇番《生果報》呢篇「新聞報道」,佢列舉咗幾個政府「追殺」社運人士嘅所謂例子,包括起訴香港眾志黃之鋒同社民連黃浩銘等人喺違法佔領期間喺旺角阻止執達主任清場嘅刑事藐視法庭案、本民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五人嘅旺角暴動案以及DQ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游蕙禎案件。囍雨要問下《生果報》,而家係有人違法被追究,定係有人「無犯法」但被控而令政府動用咗公帑先?


黃之鋒、黃浩銘刑事藐視法庭,擺明就係有人連法庭命令都唔理而想阻止執達吏做嘢,最後一干人等被判罪成;旺角暴動更加係一班暴徒襲擊警察視法律如無物;至於梁、游被DQ一案,好似係佢哋連有關宣誓嘅法例都唔遵守所以先畀人DQ架喎,呢啲完全唔係咩政府「追殺」或者打壓,而係有人刻意挑戰法律,最終自己承受番挑戰法律嘅惡果。


違法達義並非「大晒」


講到底,班盲反派以至支持佢哋嘅媒體,就係覺得自己係有政治理由而「以身試法」,佢哋有挑戰政府甚至挑戰法律嘅「權利」,但如果政府告佢哋就係打壓;但犯咗法就預咗畀人拉、畀人告,就算係政客一樣唔例外。大家可以想像到,如果人人都話自己有政治理由所以犯法而唔會受到追究,咁法律咪變成一紙空文?政客違法唔找數可恥,想掉番轉攻訐依法辦事嘅政府,就更加可恥! 


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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