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筆錚錚】再次曲解法理 反對派又獻醜
【鐵筆錚錚】再次曲解法理 反對派又獻醜

本身屬於公民黨的立法會法律界代表郭榮鏗,過往曾多次發表準確性成疑的所謂法理分析,包括稱政府可以在風災過後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停工停市」等等,結果引來外界訕笑。近日,這名法律界代表回應「自決派」立法會議員朱凱迪遭村代表選舉選舉主任DQ一事時,又再講出有違常識和法治精神的評論,這名法律界代表疑似一而再、再而三把「政治立場」凌駕「專業意見」,實在令人懷疑,其評論還有多少份量可言?他真的有資格代表香港法律界去說話嗎?


郭榮鏗評論充滿政治色彩


郭榮鏗在個人社交網站回應朱凱迪被DQ一事時,直接提出三點質疑,包括:一)朱凱迪2016年立法會選舉成功「入閘」並當選,現在卻不能參加村代表選舉、二)朱凱迪已經表明不支持「港獨」,但仍不獲批准參選,可見政府再一次肆意踐踏法治,破壞「一國兩制」、三)今次的決定,證明林鄭月娥政府一直主張改善行政立法關係,以至是她與民主派的關係,都是口惠而實不至云云。


只消看看郭氏上述三點評論,已可印證他絕非一個從「法治」或「法律」角度去看爭議的人。首先,朱凱迪2016年成功「入閘」選立法會,到底和他今次參加村代表選舉被DQ有甚麼直接關係?兩個選舉性質本同、各自有法定地位、時間相隔兩年,而且選舉主任並非同一人,是次選舉主任按最新情況,包括朱凱迪的回應和其他客觀證據,去作出跟2016年那名選舉主任不同的判斷,請問有甚麼問題?按郭榮鏗的邏輯,豈非代表今次參選時簽過一次聲明,下一次參選,參選人亦不必簽擁護《基本法》的聲明?


郭榮鏗所提是政治主張 絕不是法理分析


第二,不支持「港獨」絕對不是《基本法》的全部。除了「港獨」,其實將「港獨」視為香港前途選項之一的「自決」,或者指香港可以單方面改變政治現狀的「自決」,同樣不合乎《基本法》的規定。


《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中央透過《基本法》援予香港多少權,香港就有多少權,沒有明確的,根據《基本法》二十條的規定,中央還可以額外授予,但就肯定沒有所謂的「剩餘權力」。換而言之,《基本法》早已規定香港是中國的一部份,香港就沒有「自決」權去改變這個現狀。郭榮鏗身為大律師,不可能不知道中央和香港之間的這種關係,只提「港獨」、不提「自決」,明顯就是誤導和斷章取義。


政府要在法治上妥協才可「大和解」?


最後一點,選舉主任DQ朱凱迪,證明特首林鄭月娥政府主張的「改善行政立法關係」,都是口惠而實不至。郭榮鏗說出這番話,是否明示暗示若要改善行政立法關係,特區政府就要在「法治」和法律上妥協,甚至向反對派傾斜?選舉主任DQ朱凱迪是「依法辦事」,選舉主任若然在判斷過程中加入「大和解」考慮,這豈不是「政治凌駕法治」?


在此,謹向郭榮鏗提出一善意的忠告,雖然他的支持者以反對派為主,但請他千萬別忘記,他所代表的是整個香港法律界,而不是某一政治光譜的選民。他以法律界代表身份發言,「以法論法」是唯一標準。將個人政治主張涉入到法律相關評論,代表郭榮鏗並不勝任法律界代表此一職位,他好應該退位讓賢,否則就請他做好本份,回歸到「法理」是唯一發言標準的立場上去。


圖片來源:郭榮鏗個人社交網站專頁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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