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我自由 理得你感受?
我有我自由 理得你感受?

喺2013年嘅國慶升旗禮,前學民思潮成員黎汶洛同召集人黃之鋒喺儀式中默站,又高舉代表「全民提名」嘅四方框手勢,被指「入錯區」畀民政總署派人帶走,黎汶洛就提出司法覆核指民政總署打壓表達自由,但高等法院噚日就駁回佢嘅申請,仲話佢哋當日舉止「滑稽可笑」,又表明有人只聚焦自己嘅權利,但忽視其他人嘅權利應該同樣受到保障。囍雨就覺得,自由從來都唔係絕對嘅,當我哋行使自由嘅時候,都唔應該令到其他人權利受到影響。

擅自場地在先 拒絕離開在後

黎汶洛話自己有表達自由,囍雨就覺得黎汶洛搞錯咗一啲基本概念,就係黎汶洛同埋黃之鋒有表達意見嘅自由,但唔代表佢哋喺任何時間、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都可以行使佢哋嘅自由。當日係國慶升旗禮,黎汶洛同黃之鋒一早已經知道自己「入錯區」,民政總署人員亦已經要求佢哋返回公眾觀禮區,法官喺處理呢宗司法覆核案嘅時候就指明二人當時已經係「擅自進入者」;黎汶洛、黃之鋒擅自進入舉行儀式嘅地方,唔走仲要話人唔畀佢哋表達意見,道理點講都講唔通!

至於黎汶洛話受到民政署唔合理嘅武力對待,其實佢同黃之鋒畀人帶走嘅時候,曾經阻礙、抵抗同出言挑釁署方人員,法官都認為署方人員、保安已經表現克制,仲直斥黎汶洛說法歪曲事實。其實,如果有人進入咗一個無權限進入嘅地方,自行離開先係應有行為,黎汶洛、黃之鋒擅自進入場地,到保安勸佢哋走又唔肯走,到保安帶佢哋走又屈人用唔合理武力,係咪做示威者、表達意見就大晒先?

囍雨就認為,呢個示威者認為「表達意見就大晒」嘅想法,同持續79日嘅違法佔領行動嘅歪理如出一轍,一樣有示威者、反政府人士認為佢哋只要有訴求要表達,就算用上唔恰當甚至違法嘅方式都冇問題,其他人受到影響?佢哋唔會考慮,甚至有關行為已經違法,佢哋都係覺得自己完全正確,但囍雨不禁要問,佢哋明白自由既意義嗎?

自由非放任 須尊重他人權利

囍雨雖然唔係好熟民主、自由嘅理論,但係一直都明白自由唔代表放任,亦唔代表肆意妄為,行使自由權利嘅同時,絕對唔應對侵犯到其他人嘅自由以及應有權利;如果行使自由嘅時候侵犯到其他人嘅權利,咁就應該受到制止。今次黎汶洛司法覆核案就係一個好例子,法官拒絕黎汶洛司法覆核申請嘅時候,都講明自由唔係「絕對自由」,升旗禮係莊嚴慶典,二人當時清楚知道自己冇權留喺該區域,仲出言挑釁他人,民政總署只係採取合適行動阻止衝突發生。要黎汶洛、黃之鋒示威時唔好影響到其他人或者好難,但佢哋應該諗下,社會上其他人同樣享有同等權利,係咪一句唔滿意政府,就做乜都得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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