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網圖】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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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直斥案中主腦吳智鴻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及震驚。//


2019年反修例風波期間,激進組織「屠龍小隊」與另一激進組織涉串謀趁民陣於12月8日在港島舉行遊行時,在灣仔設置炸彈及槍手襲擊警員,「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等6名認罪被告,以及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串謀導致爆炸罪成的賴振邦,今日(14日)下午在高等法院判刑。《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黃振強被判入獄13年6個月;炸彈運送者彭軍壕被判監10年;主腦及炸彈製造者吳智鴻被判囚23年10個月;槍手蘇緯軒被判監12年;引爆裝置設計者蔡凱明被判囚5年10個月;送遞槍械者陳玉龍被判監9年;協助製造炸彈者賴振邦被判入獄10年10個月。


7名接受判刑的被告分別為黃振強(26歲)、吳智鴻(28歲)、蘇緯軒(23歲,補習教師)、彭軍壕(38歲)、蔡凱明(25歲,倉務員)和陳玉龍(32歲,維修技工)、賴振邦(30歲)。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本案為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條例作出起訴,沒有量刑指引及先例,並指本案比葉繼歡案嚴重,後者為錢財及逃避警方而犯案,本案則為殺害警察,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儘管辯方指本案炸藥不如葉繼歡案中管有的TATP炸藥般嚴重,惟張官並不同意,指要考慮涉案兩炸彈的威力及傷害,又指主腦吳智鴻為滿足其政治目的、顛覆香港政府而招兵買馬,更特意在炸彈加入金屬釘,以增加殺傷力,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及震驚,故本案串謀作出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罪量刑起點將遠超18年。


黃振強、吳智鴻、彭軍壕承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蘇緯軒、蔡凱明、陳玉龍3人,分別承認串謀謀殺、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及串謀無牌管有槍械等罪。賴振邦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而《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謀殺罪等,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張官續指,黃振強帶領隊員,計劃引爆炸彈殺害警員以引起社會恐慌,並非一時興起而是有周詳計劃,即使計劃最終未能成事,但所計劃大肆破壞的行為有目共睹,惡毒程度非筆墨可形容。而且涉案計劃不顧他人死活,向社會宣戰。張官指黃振強並非本案主腦,亦沒有處理過槍械及彈藥,主要負責指引隊員引領警察到場,而且他出庭頂證同案其他被告,主腦吳智鴻也是得悉他會擔任從犯證人才「轉軚」認罪,就黃振強所承認的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兩罪,合共判囚13年6個月。


承認案情指,「屠龍小隊」及無名小隊計劃於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當日,灣仔在軒尼詩道遊行路經途中放置一大一小炸彈,分別可令400米和100米範圍內的人死亡或受傷;「屠龍小隊」將「裝修」店舖引警到場,其後串謀者引爆小炸彈,同一時間有槍手從高處用長槍射殺警員,引起恐慌,逼使警方靠近大炸彈後再引爆殺警,串謀者此時再「全民執槍」,但計劃最終因警方悉破而未能實行。


另有兩名被告已判刑,其中張俊富承認管有兩盒煙花及無牌管有含諾香草胺的噴霧器,被判囚18個月;鍾雪瑩則承認無牌管有一支長槍、6個共載有211發彈藥的長槍彈匣及兩個載有共30發彈藥的手槍彈匣,被判監7年4個月。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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