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網圖】維持原判
【今日網圖】維持原判

//法官指相關條文的中英文版本都相當清晰,沒有疑惑之處。//


社民連主席、「長毛」梁國雄妻子陳寶瑩,2021年與兩名義工在旺角設街站,展示有「捐錢撐長毛」字眼及募資平台的二維碼,被票控5項於公眾地方無牌籌款,受審後被裁定兩罪罪成,兩人分別被判罰款1000元和800元。陳寶瑩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指網上平台只是媒介,並非公眾地方,故無牌也沒有違法。案件經聆訊後,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姚勳智昨日(27日)裁決指,法例條文清晰,陳寶瑩在公眾地方籌款,已構成組織、參與籌款,本案正正違反條文所規管的行為,可見原審決定無誤,故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陳寶瑩被票控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她被控於2021年7月24日,在旺角洗衣街之行人天橋上近弼街,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且並非根據及按照社會福利署長或民政事務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該活動。陳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罰款1000元。


上訴方爭議,裁判官錯誤詮釋條文,亦忽略「公眾地方」的控罪元素,認為上訴人展示的二維碼連結至互聯網,應屬虛擬平台、一個媒介,而非一處地方,沒有在公眾地方收集金錢的情況出現,而展示捐款資訊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姚官指,就上訴方認為互聯網不屬公眾地方,因此沒有違法。然而上訴方所援引的案例,與本案控罪和背景不同,難以作出相同考慮。


姚官續指,條文的中英文版本都相當清晰,沒有疑惑之處,明顯不是單純規管收集金錢,而是規管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提供設備」以進行任何籌款活動,若如上訴方所指,只規管實際的收集金錢行為,則屬過於狹窄,有違立法目的。


姚官亦指,條例旨在規管可能影響公眾安寧和衞生的行為,控方無須證明已造成實際滋擾,若然有關籌款活動在公眾地方發生,而沒有取得許可證,已屬違法。案發時上訴人陳寶瑩手持揚聲器,在公眾地方籌款,易拉架亦顯示付款二維碼,她的行為已構成組織籌款,亦明顯屬參與,亦有提供二維碼作「提供設備」,街站位於行人天橋,而陳沒有持許可證,正正違反條文所規管的行為,故其上訴理由不成立,原審裁斷正確,駁回定罪上訴。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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