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網圖】危害國安 嚴懲不貸
【今日網圖】危害國安 嚴懲不貸

//23條立法參考外國標準,美西方判刑都係差唔多甚至更嚴!//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日(8日)正式刊憲,並於今早提交立法會審議,以全面落實基本法第23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及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確保可早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條例草案一共212頁,分為9個部分,各項建議的控罪及刑罰曝光。根據草案,叛國、叛亂、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勾結境外勢力,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條文中有關判國罪的條文,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等,或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而備受關注的「國家秘密」罪行,非法管有、獲取及披露國家秘密,可判處3年至10年不等的監禁,並設免責辯護條款,但條件是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披露的公眾利益,亦須考慮是否有替代方案;間諜活動最高可囚20年。


關於叛國,草案建議廢除普通法下的「隱匿叛國罪」,改為披露他人犯叛國罪的規定,如任何中國公民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將干犯所訂罪行,則除非犯罪事宜是公眾已可知的,否則該人須在知悉犯罪事宜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警務人員披露犯罪事宜,以及該人所知悉並與犯罪事宜相關的關鍵事實。任何中國公民違反上述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基於法律專業保密權的理由的申索、權利或享有權,不受條例影響。


非法操練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如在境外勢力資助或其他方式支援下,提供指明操練,可加刑至10年,但如果由外國政府的軍事、國防或警察部門,為教育機構的全日制學生舉辦課程或課餘活動,就不屬違法。


另外,條例表示,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機構、駐港機構、特區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構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一經定罪可被判監7年,如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同樣可被判監7年,如涉及勾結外國勢力,可加刑至10年。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全文:https://bit.ly/3v1mQ2L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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