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網圖】彰顯公義
【今日網圖】彰顯公義

//法官指王宗堯的證詞明顯不盡不實、只是在砌詞,讓他有藉口在立法會出現!//


2019年7月1日有反修例示威者持續衝擊立法會大樓後闖入會議廳,涉案人士包括藝人王宗堯、時任城大編委會記者黃家豪、時任《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等6人否認暴動等罪。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今日(1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裁定王宗堯等4人暴動罪成,另外兩名報稱是記者的被告黃家豪及馬啟聰,暴動罪名不成立,但「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則罪成。法庭押後至2月6日聽取各人求情,並在3月16日判刑,期間除黃家豪和馬啟聰外,所有被告保釋取消,需要還押。


6名被告為黃家豪(24歲,城大編委會記者)、何俊諺(23歲,運輸工人)、馬啟聰(34歲,網媒記者)、王宗堯(44歲,藝人)、吳志勇(27歲)及林錦均(27歲),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林另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王宗堯及吳則早前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李官今裁定王宗堯、何俊諺、吳志勇及林錦均暴動罪成;黃家豪及馬啟聰暴動罪脫,但兩人與何俊諺被裁定進入會議廳罪成;林錦均另被裁定刑事損壞罪成。


李官在判詞中提到王宗堯庭上證供,王宗堯當日與友人參與民陣遊行後,得知有記者在通訊群中求助、指需要充電器,王當晚獨自進入立法會大樓,將充電器交給在場一名記者。李官認為,王當時知道立法會已被示威者破壞及佔領,警方打算清場,他沒必要以身犯險。雖然王稱立法會內大多是記者及經常幫助身邊朋友等,但這不等於他須親身內進,為何不相約在立法會外直接把器材給求助的記者本人,既不用冒險入內,又可達到助人的目的。


王宗堯亦供稱充電器可以交給立法會內任何一位記者。李官認為說法令人摸不著頭腦,指王大可在立法會外找有否記者在,而不用入內;而控方在庭上播放片段亦顯示當晚立法會入口有大量記者採訪前議員林卓廷。李官續指,從片段可見王宗堯踏進會議廳後,前方已有數名記者,他有多番機會把充電器交給記者,卻沒立即這樣做,有一名記者拿鏡頭對向他時,王亦稱不需要及揚手。李官指明顯其證詞不盡不實、只是在砌詞,讓他有藉口在立法會出現。


王堯宗又被拍攝到,他在現場曾與示威者交談,離開會議廳前更走向一名戴黃色頭盔的黑衣示威者旁,與對方擁抱及拍膊頭。李官認為王的舉動明顯是在表達支持及鼓勵,另指沒有忽略王宗堯是藝人,縱使可帶出他能憑藉知名度引起示威者注意,從而更能促成、協助或鼓勵暴動,但不論他是否藝人、知名度高低,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之推論是他有參與暴動意圖。


同案另外7人,包括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曾參與民主派初選的劉頴匡同樣被控,早前已經承認控罪。法庭稍後處理各人求情。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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