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網圖】立法護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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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應自行就23條立法,已經拖咗足足20幾年!//


行政長官李家超宣布,政府今日(30日)起至2月28日展開《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並於下午到立法會作詳細介紹。


諮詢文件共九個章節,涵蓋範圍包括23條訂明而《港區國安法》未涵蓋的五大類罪行,包括叛國、叛亂、間諜、竊取國家機密等。


當中叛亂罪會處理危害國家主權及統一暴動行為,包括嚴重內亂及武裝衝突。而煽惑叛亂罪,針對對象由警務人員等三類,擴展至制訂及執行政策、維護司法公正人士。


諮詢文件亦建議新增兩項罪行,包括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以不當手段干預國家或香港選舉等事務,損害跟其他地區關係;以及禁止破壞電腦或電子系統等,以危害國安行為。


行政長官李家超強調,「《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必須做、要盡快做。第一這是特區的憲制責任、香港回歸26年多仍未履行的憲制責任,人大『528決定』同《香港國安法》,更加再次強調要盡快完成第23條立法。第二,社會經歷了2019年『港版顔色革命』、『黑暴』,大家都體驗和明白到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明白到國家安全風險是嚴重的、真實的,是可以突如其來的;第三,在第23條立法的同時,特區有責任落實『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李家超表示,今次立法建議採取以下原則,第一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第二是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定,享有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第三是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應當按法治原則,堅持積極預防和依法懲治。


李家超表示,立法的建議將包括修改一些現行法例,將一些普通法的罪行轉為成文法,也有建議一些新的罪行,文件亦有羅列外國的國家安全法律,幫助市民參考和比較,亦會介紹現行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短板和不足。他又說,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是將纏繞香港26年的問題寫上句號,讓香港可以全神貫注,聚焦拼經濟、拼發展,讓市民可以盡早分享社會紅利。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出,制定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是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每個國家都會根據自身的需要,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相關法律數量都不少。


林定國談到立法時間方面,指23條立法要盡快做,除了因為香港面對真實的國安風險,這也是明文規定的法律責任。他說,23條裡最重要的字眼,「特區應自行立法」,基於這是特區的責任,因此必須要盡快做。再者,全國人大「5·28決定」第三條和香港國安法第七條的用字更加明確,重申香港特區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


林定國表示,23條立法是基於明文規定的法律責任,當中幾條條文最為關鍵。第一是「5·28決定」第四條訂明,香港特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或執行機制,強化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第二,香港國安法第三條第二款重申,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第三款規定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即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第三,香港國安法第七條要求特區政府應當盡早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林定國解釋說,基本法第23條規定特區自行立法禁止七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立法原意要求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都是「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基本法第23條規定以及「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完全一致,相輔相成。


林定國說,事實上維護國家安全與尊重人權保障,根本上是一致的。從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可見,沒有國家安全,大家都無法享有或行使權利及自由,人身安全、財產亦受到威脅。他強調,23條立法只針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人,目的是對所有人的生命、財產、投資、權利及自由提供更好的保障。關於法治原則,《港區國安法》第5條規定,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應當堅持法治原則,立法建議會明確界定罪行元素、例外情況和免責辯護,奉公守法的市民毋須擔憂會誤墮法網。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介紹指,諮詢文件共分九章,其中第3到第7章是對罪行方面提出的建議,涵蓋五大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活動。第3章包括叛國及相關行為,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4章包括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同時引入叛亂罪;第5章為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罪行,定義國家秘密行為,就保護國家秘密訂立相關罪行等,禁止任何人參加或接受境外危害國安利益組織等;第6章為危害國安的破壞等行為,並在不誠實取用電腦基礎上引入新罪行,針對危害國安的破壞行為,透過電子系統危害國安行為;第7章為境外干預及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訂立「境外干預」罪,並完善現行《社團條例》中的有關條文。


鄧炳強又提到,政府研究外國在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行為,以及透過電腦或者電子系統進行危害國安行為的相關法律,建議在條例中新增這一類罪行。他表示,涉及破壞或者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嚴重行為,或者在無合理權限下就電腦或者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都會對國家安全構成非常嚴重的威脅,必須予以禁止。鄧炳強指,建議在現有的罪行,例如破壞或毀壞他人財產,以及不誠實取用電腦的基礎上,引入新的罪行,針對這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有效應對這些行為的風險並增加阻嚇力,及打擊對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安的行為。


鄧炳強表示,政府也建議完善現行的《社團條例》,維護國家安全或禁止政治性團體和外國或台灣地區的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的有關條文,並將它納入是次條例中。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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