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解一番】區諾軒疑似錯引法例 警察反對元朗遊行依足法例
【亂解一番】區諾軒疑似錯引法例 警察反對元朗遊行依足法例

原本計劃在本星期六舉行的「光復元朗」遊行,由於警方拒絕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並發出「禁止公眾集會及反對公眾遊行通知」,若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者上訴不成功或不提上訴,則到時若仍舊舉行遊行,而參加者繼續參與,則有關行為已屬違法。遊行「不反對通知書」申請人鍾健平表示,他已經向遊行上訴委員會遞交上訴,明日將會進行聆訊,自己會尋求法律意見,但上訴並無信心。他又聲稱,即使上訴被駁回,星期六當日仍會獨自在遊行路線行走。


然而,在警方發出「禁止公眾集會及反對公眾遊行通知」的差不多時間,自決派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就在個人社交網站專頁,轉發一條新聞,內容指收到警方「不反對通知書」才可遊行屬誤解。他同時附上個人評語,希望網友背誦以下法例十次:「根據《公安條例》第14條列明,如警務處長沒有在條例所指明的時限內,即遊行開始時間前48小時前發出、張貼或發布反對遊行通知,即當作警務處長已發出不反對公眾遊行通知。」


當然,我們未可確定區諾軒的帖文,是否指警方回覆「光復元朗」的「遊行/集會意向通知」時間有延誤,故市民大可「合法參與」星期六的「光復元朗」遊行云;但其實,根據《公安條例》,若「遊行/集會意向通知」是在遊行舉行前七日提交予警方,警方才需要在遊行前48小時前回覆。相反,若遊行的「遊行/集會意向通知」是在遊行舉行少於七日、但多於三日前提出,則警方只需在遊行擬行時間的最少24小時前回覆即可。


圖片來源:區諾軒FB專頁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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