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暴裁決】梁天琦脫煽惑暴動罪 應否作出上訴?
【旺暴裁決】梁天琦脫煽惑暴動罪 應否作出上訴?
前年發生的旺角暴亂昨日在高等法院作出重大裁決!被視為旺角暴亂「禍首」之一的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早前被控兩項暴動罪和一項煽惑暴動罪。最終其暴動罪罪名成立,而煽惑暴動罪則罪名不成立。梁天琦早前已承認一項襲警罪而被還柙。
根據法例,區域法院最高可判處罪犯入獄七年,高等法院判處罪犯的刑期則無上限。由於梁天琦今次案件在高院審理,換言之,參與暴動罪一經定罪,最重可判處監禁十年。而梁天琦脫罪的「煽惑暴動罪」則屬混合式檢控,是「暴動罪」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可公訴罪行(包括串謀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懲罰」的結合。按第101I條,煽惑他人犯罪,最高刑罰為入獄7年。因此梁天琦煽惑暴動罪不成,亦意味著他的最高監禁刑期將得以減少。對於是否會申請重審,律政司回應指現階段未決定,至於會否上訴,就會先研究主控官的報告。
原圖:大公網圖片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