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國際經驗之二】馬來西亞──如果不尊重國歌 最重可判監一個月
【國歌法國際經驗之二】馬來西亞──如果不尊重國歌 最重可判監一個月

全國人大常委會最快十月審議把《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但如此理所當然之舉居然也引起了部分非建制派的質疑。其實,為國歌立法,在國際間根本不是什麼新鮮例子,且一些國歌也會對不尊重或侮辱國歌施以處罰。

以本港臨近的東南亞國家馬來西亞為例,該國早在1968年就頒布實施了《國歌法》。《國歌法》中對國歌歌詞和曲譜有明確規定,嚴格規範國歌播放場合及國民禮儀。

馬來西亞的《國歌法》要求,國民在聽到國歌時必須立正站好,以示尊重。在公共場合對國歌表現出不尊重的人,則將根據《國歌法》第8條第2款,將被處以不超過100令吉(折合約182港元)的罰款或最高一個月監禁。

原圖:malay mail 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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