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颱風「天鴿」吹襲澳門,造成至少9人死亡以及過百人受傷,澳門特區政府宣布,行政長官催世安已根據澳門《基本法》以及《駐軍法》提請中央政府批准駐澳門解放軍救災,並得到中央政府批准,這是駐澳解放軍首次出動救災。到底相關法例規定在何等情況下解放軍可出動救災?香港又有沒有類似法律呢?
《駐軍法》列明政府可提請駐軍救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8條,凡列於該法律《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門特別區在當地公布或實施,而《附件三》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簡稱《駐軍法》);《駐軍法》第三條列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澳門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今次澳門特區政府向中央政府請求澳門駐軍協助救災,為澳門自1999年回歸以來的第一次;根據澳門特區政府的聲明,颱風「天鴿」和由此引發的嚴重風暴潮,對澳門居民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為加快恢復正常社會秩序、減少風災帶來的各種危害和影響,所以向中央政府提請駐軍協助,進行災後的各項援助和建設。
香港也有類似法律
與澳門一樣,香港特區的《基本法》也有類似的法律提及駐軍角色;根據《基本法》第14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而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不過,香港自1997年回歸以來,特區政府從未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提請駐港部隊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原圖:澳門特區政府新聞局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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