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睇真啲】〈縱火〉、〈暴動〉均屬嚴重罪行 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新聞睇真啲】〈縱火〉、〈暴動〉均屬嚴重罪行 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樹仁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楊逸朗,以及報稱無業的20歲青年葉卓賢,兩人被控前年12月9日,立法會二讀《版權(條訂)條例草案》期間串謀縱火,把立法會示威區一個垃圾箱焚毀,兩人今日分別被判入獄兩年及被判入勞教中心。其實大家是否知道,法官今次判「縱火」犯人入獄兩年,其實一點都不算重,皆因「縱火」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縱火」最高囚終身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縱火」犯人一經定罪,最高是判處終身監禁,後果絕對嚴重。不過,現時香港法院對「縱火」其實沒有任何量刑指引,法官會從實際情況、是否有嚴重財物損失、對社會會否有負面影響等方面去考慮。

《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摧毀或損壞財產」規定,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即屬犯罪,若罪犯是用火摧毀或損壞財產,則須被控以「縱火」,而第63條則清楚列明,「縱火」有關罪行,一旦被法庭判罪成,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若涉「爆炸」 判罰或較重

負責今次案件的法官表明,今次案情嚴重,被告用消毒火酒加強火勢,務求製造爆炸,容易傷及他人。事實上,若「縱火」行為最終引發「爆炸」,則律政司或會以《刑事罪行條例》第53條中「導致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提出檢控,此罪行的最高刑罰同樣為判處終身監禁。

〈暴動罪〉囚3年不重 最高可判10年

除上述個案外,在去年旺角暴亂中,其實亦有疑犯同時被控「縱火」及〈暴動罪〉。關於〈暴動罪〉,早前法庭已經宣判,其中三名參與旺角暴動的罪犯罪成,眾人分別入獄3年。

所謂〈暴動罪〉,其實是均沿自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其中第18條關於非法集結,顯示凡有三人以上聚集,而行為會擾亂秩序,或行為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意圖導致他人認為該集結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此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至於〈暴動罪〉,則是確立違法非法集結後,控方再證明集會確實破壞社會安寧,參與該集會的人便可能觸犯〈暴動罪〉,最高刑罰是入獄10年。

在香港,由於〈暴動罪〉在香港較罕見,故法庭方面亦未有定訂量刑指引,故控方一般亦會呈上不同案例供法庭參考,以早前審結的「旺角暴動」案為例,控方就呈交四個外國及四個香港案例,包括白石難民營的暴動事件,當時上訴庭裁定判囚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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