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發言】馮華健:「港獨」是違法的
【委員發言】馮華健:「港獨」是違法的

全國政協委員馮華健日前在政協港澳委員聯組會上發表題為《以法律和釋法推翻「港獨」論》的發言,他表示:「『港獨』是違法的, 也違反國家最高層次的憲政法律和基本價值。」全文如下:

  

「港獨」是違法的, 也違反國家最高層次的憲政法律和基本價值。

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其性質也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性法律。中國對香港擁有主權,是憲制上的規定。按照基本法的立法背景、原意、內容,以及相關香港特區司法判例,法律清楚表達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基本法第1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與中國內地,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體現了中央與地方關系。

回歸以後,香港進入一個新紀元, 貫徹「一國兩制」基本方針, 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1999年,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在一案件判詞中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香港進入一個新的憲制秩序,以基本法為基礎的法治觀念。香港特區所有政制發展及政治行為必須符合基本法。

「港獨」這個概念嚴重違反基本法的原則和方針。基本法第104條列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為明確第104條的法律原則及立法原意,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11月7日作出了自香港回歸以來的第五次釋法。對於這次人大常委會在香港法庭作出判決前主動釋法,有些言論認為這次釋法是多此一舉,因香港本身的法律已對立法會議席當選人作宣誓的問題有所規範。但從特區法理的角度來說,這次釋法有必要性。

特區法律對宣誓制度作出的規定只是原則性,並非具體, 故實施時難免遇到含糊之處。為解決爭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這有關法律作出解釋。從特區法理學來說,一個法律規範有行為模式、亦有法律後果。但有些法律往往規範了行為模式,卻沒有列明相應的法律後果。人大常委會這次釋法清楚明確了基本法第104條的法律後果。

事實上,基本法第158條列明: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特區政府雖擁有高度自治權, 但無權處理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 包括國防、外交問題, 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問題。特區透過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 如遇到涉及特區管轄范圍之外的問題, 必須依據基本法第158條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 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例如2011年,香港終審法院就「剛果民主共和國」一案中面對主權豁免的國際公法問題。此問題明顯涉及國家主權運作範圍和理念, 超越特區司法管轄權。在這情況下, 特區終審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請求釋法。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後, 特區終審法院也依據基本法第158條引用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作出最終判決。

人大常委會釋法對香港法院有約束力, 但不會形成沖突。對基本法作出解釋完全是維護特區的司法健全, 而不是干預特區法院獨立性。深信香港的法律制度在「一國兩制」框架內和中央的支持下必能成功克服所有挑戰。                                                  

原圖: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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