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不時有政界人士高調到廉政公署舉報案件,不但事先張揚,事後更大肆宣揚廉署已經展開調查,把它當成「政治騷」的味道甚濃。然而,大家不可不知,這些行為可能是犯法的;小編翻查資料,廉署人員曾多番提醒公眾,這種行為可能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中有關「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的罪行,刑罰不輕。
政客做「政治騷」 罔顧程序公義
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曾撰文指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規定,所有涉及廉署個案的內容,包括投訴和被投訴人的身份、指控以及調查細節,在案件交到法院審理或至少廉署正式搜證及拘捕前,都必須保密,否則即使是傳媒只作報道也有可能違法。郭又補充,近年某些政黨人士喜歡向廉署舉報「懷疑個案」,舉報前還會邀請傳媒採訪做「政治騷」,到廉署回覆投訴人跟進個案後又高調宣稱廉署已「立案調查」,對被投訴人進行「公審」,甚至為「未審先判」,罔顧程序公義。
另外,廉政專員白韞六亦曾在報章撰文,重申廉署一貫政策為不會就個別事件作出評論,其法律依據亦為《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白韞六表示,廉署「不應該」亦「不會」承認或否認是否正在調查任何個案,也不會公開評論個別案件,一方面是要避免妨礙廉署調查工作的進行;另一方面則為保障受調查者的聲譽,避免若貪污投訴是出於惡意中傷,而對被投訴人引起不公。
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 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
其實,根據防止《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的罪行」,任何人士(包括舉報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不能向其他人士披露有關案件的調查內容及受調查人士的身份,否則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港幣2萬元及監禁一年。
事實上,過去本港亦曾有因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被提告甚至判罰的個案。2015年11月,一名保險代理因向另一名汽車經紀披露有關廉署的調查細節,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而被起訴,罪成被判罰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原圖:wenwe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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