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有特權去誹謗他人?梗係唔會啦!
立法會議員有特權去誹謗他人?梗係唔會啦!

立法會議員梁繼昌涉嫌誹謗特首梁振英,指對方仍然因為「UGL事件」而受香港及外國稅務局調查,日前已經收到梁振英的律師信,要求提出證據證明所言非虛。眾所周知,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中言論免受法律追究,那到底在上述個案中,梁繼昌的言論是否可受追究?所謂「免受法律追究」的特權,原意是甚麼?難道是讓立法會議員可以隨意誹謗他人?

立法會議員特權來自《基本法》

作為香港政制的重要組成部份,立法會議員享有的特權,自然是來自有「香港小憲法」之稱的《基本法》。《基本法》第七十七條訂明,「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此項特權,在本地法例《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第四條亦有列明,法例規定,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或委員會席前發表言論,或在提交立法會或委員會的報告書中發表的言論,可獲豁免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

換而言之,立法會議員的言論,只要是在立法會會議期間發表,在香港都不會受到法律追究。最經典的例子,包括2013年12月9日,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就政改方案討論期間,時任立法會議員的黃毓民在席上不斷詛咒當時負責領導政改的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甚至聲稱:「香港除咗搞革命,無第二條路」,將來「唔係掟你雞蛋,就係掟你汽油彈」。

雖然,此番言論明顯語帶恐嚇,一般人聽到都會甚為不安,不過因為有《基本法》保護,黃毓民從未因此事受法律追究。然而,梁繼昌的個案明顯不能與上述例子相提並論,梁繼昌是於立法會會議以外的時間發表涉嫌誹謗梁振英的言論,縱發表地點是在立法會大樓內,但由於不是會議上的發言,故此不受「特權」保護。

誹謗和恐嚇 非議員享特權的理由

《基本法》和《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賦予議員開會期間言論免責的特權,目的當然不是鼓勵議員去誹謗或恐嚇他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於1985年首次制定,旨在把立法會及立法會議員的權力及特權編纂為成文法則,使議員能履行職能,並維護立法機關的尊嚴。

回歸後,《基本法》為立法會議員會議期間的言論提供相同保障,目的就是確保立法會議員議事期間可以暢所欲言,不必顧慮發表意見及言論後受到政府當局或民事追究。

換句話說,《基本法》和《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為立法會議員訂下「免受政治打壓」的保護,但不代表鼓勵他們去誹謗或恐嚇他人,議員在會議期間發表誹謗言論,法律上雖不能治他的罪,惟有關行為明顯「於道德有損、於私德有虧。」況且,如果立法會議員在會議之外的言論都「免刑責」,那豈非代表立法會議員有凌駕法律之上的特權,可以無法無天任意誹謗或恐嚇他人?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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