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娛樂場所牌照」係咩嚟?
「公眾娛樂場所牌照」係咩嚟?

原定今早9時半在中環海濱開幕的Slide the City,因未獲發臨時公眾場所娛樂牌照而未能開場!相信不少原本預備今日到場耍樂而準時到場的市民,對上述情況都大感失望,到底甚麼是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甚麼活動需要申請這種牌照呢?

根據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今年7月6日在立法會的解釋,任何人士如欲經營或使用公眾娛樂場所,就必須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下稱《條例》)申領牌照。《條例》訂立的主要目的,是要保障公眾人士在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中的安全和秩序,包括消防安全、樓宇安全、機電設備、通風設備、衞生及人流管理等。民政事務局局長已授權食物環境衞生署(下稱食環署)署長執行有關發牌程序。

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第2條的定義,「公眾娛樂場所」指任何臨時或永久性的場所、建築物、架設物或建築物中可容納公眾的地方及任何船隻,而其內或其上有一次或多於一次的公眾娛樂活動舉辦或進行。

至於公眾娛樂節目,則是指下述任何娛樂節目,不論是否收取入場費,均可讓公眾入場的:

(a) 音樂會、歌劇、芭蕾舞、舞台表演或其他音樂、戲劇或劇場方面的娛樂;
(b) 電影放映或激光投影放映;
(c) 馬戲表演;
(d) 演講或故事講說;
(e) 下述任何1項或多於1項的展覽:圖畫展覽、攝影展覽、書刊展覽、手稿展覽,或其他文件或事物展覽;
(f) 運動展覽或比賽;
(g) 賣物會;
(h)《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第 449 章)所指的機動遊戲機或其他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上述的機動遊戲機除外);
(i) 跳舞派對。

劉江華在立法會指出,食環署在收到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申請時,會先了解活動的性質。如有關活動受《條例》規管,食環署會處理有關申請,並視乎申請活動的種類及地點等徵詢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包括香港警務處、消防處、屋宇署、機電工程署、環境保護署、運輸署、路政署及地政總署,以確保申請符合包括圖則規限、消防安全、樓宇安全、人流管理、機電、衞生各方面的準則,有關政府部門會各自就其管理的工作範疇作出回應;食環署在收到有關部門的意見後,會按相關部門所作出的風險評估處理申請。

若有關政府部門不反對申請,食環署會向申請人發出有關的「發牌條件通知書」,列出所有相關部門就申請提出的規定供申請人遵辦。待申請人完成場地佈置,並經相關部門實地視察確認符合各部門就衞生、樓宇安全、消防安全等規定的發牌條件,而有關部門亦已向申請人簽發有關證書後,食環署才會簽發牌照。

過去五年,當局每年平均接獲超過1670宗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臨時牌照)的申請,當中不獲批准的個案只佔極少部分,主要考慮到建築物安全或通道問題、交通管理、場地使用、消防設備及環保等問題。

圖片來源:Slide The City HONG KONG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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