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2016立法會選舉參選人就選舉管理委員會要求簽署「確認書」,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但高等法院26日拒絕在提名期結束前處理有關的司法覆核申請。
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表示,有案例表明,若參選人不獲確認提名有效,補救方法是在選舉后提出選舉呈請。而參選人遞交提名表格而沒有交確認書,選舉主任仍會處理及決定提名是否有效。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日接受採訪時也表 示,司法覆核基本原則之一就是如果法律已有渠道可以申訴,就不應該進行司法覆核。所以如果參選人被告知提名無效,應先提出選舉呈請。並且事實上,已經有民主派的候選人在沒有簽署「確認書」的情況下,被選舉主任通知是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參選要求。所以「確認書」不會單一或者直接影響參選人權益。真正會影響參選權益的是選舉主任的決定,但有關參選人提出司法複核時「這個決定尚未做出」,所以未能夠令到法官絕對信任有好逼切得問題需要解決。
原圖:wenweipo&eac.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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