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斥《壹週刊》報道疏忽及不負責任 嚴重影響霸王的聲譽
官斥《壹週刊》報道疏忽及不負責任 嚴重影響霸王的聲譽

霸王國際不滿6年前壹傳媒旗下《壹週刊》刊登一篇名為「霸王致癌」的誹謗性文章,令產品銷量大減,要求賠償逾6.3億元。這宗歷來最高索償金額的民事誹謗案昨日一審判決,高等法院認為報道嚴重疏忽及不負責任,嚴重影響霸王的聲譽,裁定壹傳媒誹謗罪成,須賠償300萬元,並支付霸王一方八成訴訟費,估計費用不少於2,000萬元,連同壹週刊一方聘用資深大狀抗辯所花的大約4,000萬元律師費,壹週刊料將「出血」逾6,000萬元。

原告霸王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屬生產商霸王(廣州)有限公司,被告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涉案誹謗文章刋登於2010年7月14日出版的《壹週刊》,報道指霸王的防脫髮洗髮水含有可致癌化學物二噁烷10ppm,超出可接受標準。

高等法院法官陸啟康去年開庭39天聆訊後,昨日裁定霸王勝訴,判詞指有關報道引用的二噁烷「標準」,只是記者根據剪報跟本地專家求證,而非學術文章或研究報告得出,是記者的個人判斷,完全不合乎邏輯、不夠仔細及不夠科學化。《壹週刊》的報道調查粗疏、膚淺,只是參考其他報章早前報道,沒有自行深入調查,報道壓根兒未能達至負責任的專業水平。

判詞續稱,澳洲有研究報告指出含有100ppm二噁烷亦屬於安全標準,負責任的傳媒有責任將不同標準差異告知讀者,《壹週刊》報道只是呈現了真相的一半。
法官批評《壹週刊》嚴重疏忽,報道不單嚴重損害霸王聲譽,更對霸王產品的銷售造成長期損失。不過,對於霸王指《壹週刊》只求銷路不惜刊登誹謗文章,從而影響公司產品銷量,造成生意劇跌,要求壹週刊支付懲罰性賠償,法官認為報道沒有惡意中傷的意圖,不應因此判處懲罰性賠償。

原圖:taku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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