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差辦公判感化 裁判官:被告另要遵守四項附加條件
阻差辦公判感化 裁判官:被告另要遵守四項附加條件

32歲速遞員文志,於去年10月15日「佔中」示威期間,在添馬公園一個變電站上踱步約六分鐘。其後,被告爬回地面,但拒絕依照警員指示離開,更用手撥開警員,作出反抗。最終被警方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被判處一年感化令。

裁判官朱仲強判刑時表示,考慮到案情、感化官建議及被告求情,判處被告十二個月感化令,另要遵守四項附加條件,包括若感化官要求被告接受精神或心理醫生治療時,被告必須出席並完成療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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