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網圖】毒果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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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昨日(24日)公布,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昨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1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下稱《條例》)第360C(1)條,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下稱《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公司註冊處處長已隨即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並在憲報刊登有關該項除名的公告,《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即告解散。


據《星島日報》報道,警方今日(25日)下午2時許採取行動,封鎖《蘋果日報》位於將軍澳工業邨的大樓。現場所見,大批警員在大樓的3個出入口駐守,拉起封鎖線。


政府昨指出,在「黎智英案」中,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被控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控罪包括「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被法庭裁定全部控罪罪名成立,並於今年2月9日判刑,其中《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各被判罰款3,004,500港元。


發言人強調,維護國家安全至為重要。法庭在裁決理由書中指出,黎智英作為《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控股公司——壹傳媒有限公司的多數股東,實際上控制了該三間公司,他密切管理《蘋果日報》並控制其編採方向;不論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均利用《蘋果日報》的平台發布煽動文章,以及請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蘋果日報》的高層人員對黎智英的意圖完全知情,並提供支持,落實黎智英的編採指示。


發言人指,法庭裁定第一項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及第二項控罪「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所指的串謀,是得到《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配合的,它們是知情並願意參與其中的。因此有需要為維護國家安全而依據《條例》第360C條行使有關權力,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以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權自由之間達致合理平衡。


發言人表示,公司註冊處處長已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經刊憲後該三間公司即告解散,並已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港元及監禁14年。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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