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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串謀顛覆政權案45名罪成被告於2024年被判處4年2個月至10年監禁,當中12人其後分別就定罪或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早(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布裁決,駁回所有上訴。
提出上訴的12名被告,包括楊雪盈、黃碧雲、鄒家成、余慧明、何桂藍、林卓廷、吳政亨、鄭達鴻、何啟明、陳志全及梁國雄,以及只就刑期上訴的黃子悅。上訴案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一同審理。
判案書新聞摘要指出,就定罪上訴,上訴法庭拒絕接納各申請人的論點,又指立法會並非國家立法機關,而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立法機關,其角色及職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僅擁有《基本法》賦予的職權。立法會議員聲稱行使公職職權時,不得違反他們在《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立法會誓言下,必須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憲制責任。
摘要又指,立法會議員在審核財政預算案時,仍不能藉聲稱考慮與預算案無關的題外事項而違反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憲制責任。若立法會議員加入該謀劃及參與該連串行為,必然已違反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憲制責任。
關於判刑上訴,上訴法庭裁定,原審法庭拒絕接納該謀劃不可能成事為求情理由,做法正確。誤解法律在本案不是有效的求情理由。原審法庭為此而給予的所有減刑,實非必然。將申請人的量刑基準一律定為七年,並非明顯過高。
摘要指出,原審法庭有權不因應梁國雄和林卓廷過往公職而減刑,任何可能的扣減已被他們過往的犯罪行為抵銷。而何啟明和陳志全,鑑於案件罪責的嚴重性,因服務社會而獲減刑兩至三個月已屬上限。至於原審法庭下令黃子悅和鄒家成的刑期,與他們正在服刑的暴動案刑期全部分期執行,做法無可批評。即使暴動發生在同一時期,並被指為受到該謀劃背後的相同政治信念驅動,基於兩項控罪皆極為嚴重,而串謀控罪的嚴重性更屬前所未見,原審法庭的命令實屬有理。
對於吳政亨、鄒家成爭議量刑起點過重,上訴法庭認為,因應兩人擔當的角色和參與程度,法庭有理由提高他們的量刑基準。尤其是鄒家成身為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而加重他的刑罰,並不是懲罰他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原審法庭表明,鄒之前的行為純粹是他在串謀整體參與度的指標。無論如何,該聲明沒有在《國安法》實施後被撤回,對整個初選必然具有額外推動力,加刑十二個月既沒原則上犯錯,也沒明顯過重。
另外,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對原審中罪脫的劉偉聰提出上訴,也被上訴庭駁回。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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