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網圖】除惡務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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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認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應禁止三間公司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日前裁定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並作出判刑。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11日)按《港區國安法》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展開相關程序,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建議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該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之前作出申述、即是在本月25日限期之前作出書面陳述。


保安局發言人指出,《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各被判罰款300.45萬元。按《港區國安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該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特區政府有責任就《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執行《港區國安法》相關規定。


而法庭在裁決理由書中指出,黎智英密切管理《蘋果日報》並控制其編採方向;不論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均利用《蘋果日報》的平台發布煽動文章,以及請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蘋果日報》高層人員對黎智英的意圖完全知情,並提供支持,落實黎智英的編採指示;控罪所指的串謀,得到《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的配合,它們是知情並願意參與其中。法庭亦在判刑理由書中指出,本案的「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屬於最嚴重級別;而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屬於罪行重大。


發言人說,考慮到《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的定罪以及其所犯罪行的嚴重性等相關情況。保安局局長認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應禁止3間公司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因此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行使《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權力,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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