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清不盡 春風吹又生
僭建清不盡 春風吹又生

本文作者是梁浩然

近年來市民日益關注僭建的問題,單就去年舉報僭建的個案,已超過了4萬宗,當中不少是位於新界的個案。

違例建築 定義清楚

究竟怎樣才算是違例建築?答案其實很清楚。根據目前的《建築物條例》,日常中除了在「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的一百多項小型工程或豁免工程外,其他任何樓宇建築工程,開工前都是要經屋宇署批准圖則及同意,工程需由註冊承建商進行,並必須由建築師、工程師或測量師等認可人士監督。如果沒有按照上述規定,便算是違例建築了。

一直以來,政府把違例僭建大致分為「須優先取締」及「不屬於須優先取締」兩類。如是前者,政府會發出清拆令;如是後者,政府則會延後處理,一般先發警告信,然後如業主不理會,才會把僭建情況註冊在土地註冊處,使該物業日後買賣時,僭建問題在準買家面前無所遁形。

不痛不癢 效果成疑

上述分類處理做法沿用至今已近30年。是否能有助減少違例僭建?大家有目共睹。多年來,不少「須優先取締」的違例建築,就算政府發出了清拆令,業主仍舊愛理不理。截至去年底審計署發現,已超過一萬份僭建物清拆令發出了6至10年但仍沒有獲遵從。

由於當初沒強硬執法,不少人久而久之,習非成是,把自己的僭建行為合理化。香港每次都是違例建築出事了,新聞廣泛報道後,才引起一陣社會的關注。但討論熱潮過後,很快又退燒。僭建依舊,春風吹又生。當初「延後處理」四字,已把違例建築問題拖了近30年,僭建習慣根深柢固,在部份地區更世代相傳。

無可否認,僭建問題複雜,包含複雜的歷史因素及長久以來的「習以為常」,非一年半載能解決,但這社會問題既然長期存在,便必須有個清晰的解決方案。從現實情況來看,已不能奢望有議員會為民請命。僭建是一個無形的禁區,政客往往都不想主動去觸及,以免吃力不討好,得罪了既得利益者,失去選票和財源。寄望政府果斷地拿出決心,第一步先針對過去每年已發出但至今仍而未獲遵從的清拆令,制訂具體行動時限。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我們的社會決不能有法不依、違法不究。

原文轉載自《新報》2015年7月3日

原圖:takungpao.com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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