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維護國家安全 無損特區司法獨立
釋法維護國家安全 無損特區司法獨立

本文作者為全國政協委員、九龍東區各界聯會常務副會長楊莉珊


全國人大常委會12月30日閉幕,會上表決通過關於《港區國安法》第十四及四十七條釋法草案,指無本地執業註冊的海外律師,是否能處理涉國家安全案件一事,屬行政長官及國家安全委員會處理的範疇。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更稱,今次釋法具法律效力,可以追溯至《港區國安法》施行之日。行政長官李家超強調,釋法無增加其權力,將據掌握的資料及證據作出判斷,另將履行憲制責任,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本地立法,包括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


人大常委會對《港區國安法》第十四及四十七條作出解釋要點包括:


一是明確特區國安委承擔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責任,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


二是明確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三是明確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法資格的海外律師代理國家安全案件屬於《港區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有關行為。


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履行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憲制權力作出的法律解釋,與基本法有同等效力,具有充分的法理和法律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力不容置疑,對其釋法決定,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一體遵循。此次釋法合法合理合規,有助於香港法院和各界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基本法相關條文,有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有助於維護香港的根本利益、法治和基本法的權威,有效解決《港區國安法》適用中的重大爭議,進一步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此次釋法具有特殊的背景。早前香港特區法院批准海外律師審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判決,引發重大爭議。行政長官李家超向中央提交有關報告,認為相關判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香港社會各界亦普遍認為,釋法才能根本解決問題。


今次繼之前五度對《基本法》進行釋法,採取中間落墨方法,沒有就可否聘用不具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辯護作出直接釋法,而是透過解釋一些早已訂明的法例內條文,清楚解說證明書的適用範圍,旨在為原有法律作補充,無損香港法治。其中,法院、國安委、特首在國家安全上的法定權責得到釐清,此外亦非所有海外律師不能處理國安案件,而是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時若涉國家秘密及危害國安就須取得特首證明書。


此次釋法沒有針對法院判決,不是取代或否定法院行使司法審判權,不影響外籍律師依法執業,體現了對特區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和專案許可制度的維護,有利於完善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執法機制,有助於推動香港法治健康發展。釋法並非針對個別案件,而是從根本上釐清了《港區國安法》的法律原則,適用於其他國安案件及國安事宜,一錘定音解決日後出現同樣爭議的處理方法。


有關海外大狀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以修例方式設限,會比由國安委因應個別案件作判斷為佳,特區政府盡快修訂有關本地立法,排除海外律師代理國家安全案件。特首已表明將會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為這問題訂定立場,但修例需時,相信當局會與立法會商討,特事特辦,盡量將立法程式時間壓縮。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相關問題釋法是應有之義,特區政府主動提請釋法並向中央報告維護國安工作也是高度負責的作為,特首李家超提請人大釋法,體現了李家超作為特區政府第一責任人的擔當,有利於《港區國安法》在本港的完整準確實施,彰顯了香港的法治精神。


國家安全乃頭等大事,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讓「一國兩制」得以行穩致遠的根本宗旨,釋法才可以堵塞有關法規執行機制上的漏洞,確保往後的正確實踐。相信經過今次人大釋法後,香港司法機構終將完整、全面、準確依法審理黎智英案。香港已經不再是外部和亂港勢力輕易煽風點火、翻雲覆雨的地盤,人大釋法再次發揮息紛止爭的作用,有利於維護香港繁榮穩定、有助於維護香港司法獨立,推動「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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